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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4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发征集典型案例的工作通知后,共收到68件案例。经过初选、专家评选、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委员会复选等环节,历时5个月时间,最终选出6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别为:北京市检察院、通州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石某盗窃案,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王某故意杀人案,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江苏省检察院、连云港市检察院、连云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王某滥用职权案,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曹县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李某甲故意杀人案,辽宁省检察院、沈阳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典型案例评选重点突出了“上下级联动、多专业协同和技术办案元素本色”,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覆盖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电子证据、环境损害等多个检察技术专业门类。

如,在石某盗窃案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涉案海量电子数据全面梳理分析,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中,法医病理和心理测试技术协同发力,检察技术人员对命案犯罪现场进行高度还原。在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环境损害专业技术,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类别归属进行了专门审查。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合理化布局,特色化设置,一体化使用,体系化管理’的总要求,以检察技术作为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高质效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印发《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典型案例工作计划》,现将选编的6个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日


案例一

石某盗窃案

【关键词】

网络侵财犯罪 引导侦查 追加起诉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石某侵入北京某通信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充值金额,向公司服务器发送话费充值指令,为他人非法充值话费1.6万余笔,造成损失337万余元。2023年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北京某通信公司被侵害事实立案侦查。2023年7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并委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2024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技术办案过程】

(一)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证实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为指控犯罪、准确定性提供有力支持。检察技术人员与承办检察官共同调阅案件卷宗,详细分析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移送的原始电子数据和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涉案电脑中“黑客”常用工具、日志等,结合WEB攻防技术原理和被侵害公司的业务逻辑,梳理出应用日志、网络连接、底层数据等,查明了石某非法入侵被侵害公司服务器的事实,并还原了石某实施非法充值的技术逻辑。

(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有力驳斥行为人的辩解。为印证犯罪嫌疑人石某辩解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虚假性,检察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配合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要运用取证软件重新固定作案工具存储设备介质镜像文件,提取网络连接日志、远程连接信息、数据文件等电子数据,提炼出使用远程工具扫描、连接被害公司服务器IP、非法充值IP痕迹,以及异常订单格式化充值指令等关键证据。特别是通过石某发送格式化充值指令中手机号码这一参数,发现与被害公司充值订单的手机号码和充值金额等高度吻合,补强了石某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进而查明石某作案与被害公司服务器被侵入之间的关联性。

(三)全面梳理海量电子数据,通过检索技术分析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在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底层数据检索技术分析网络连接情况,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使用犯罪工具高频访问非涉案充值平台服务器、连接配置非涉案数据库等操作记录,并与承办检察官共同分析案件还存在的其他线索。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石某利用相同手段对浙江某科技公司实施网络侵财行为,造成205万余元损失,检察机关追加起诉了该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有助于厘清网络攻击的技术原理和攻击过程,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在办理高技术性、海量数据等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全面客观审查电子数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发现漏捕漏诉等线索,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

王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 犯罪现场重建 法医审查 心理测试 排除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与被害人周某(殁年50岁)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22日,周某被发现死于某出租房内,其颈部和腹部等部位有锐器创。王某归案后,称其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后趁周某不备夺刀进行反杀。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但认为因案发时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且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并采用监狱侦查等方式,均未发现王某有虚假供述迹象,无法排除王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法医重建了王某持刀捅杀周某后自伤的犯罪现场,检察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审查了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报告,排除了错误结论。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未提出上诉。

【技术办案过程】

(一)法医专门审查,厘清案件关键时序。检察机关法医配合承办检察官阅卷,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复勘现场,重现案发时情况:周某有抵抗伤,有被追击及失去抵抗后遭攻击等损伤特征。周某的血迹分布广泛,含运动及静止等多种形态,血迹形态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动态行为。周某尸体最终为右侧卧位,但左胸创口血迹流向和背部血迹空白区,以及尸体上王某所留滴落状血迹,提示王某出血时间应当在周某死亡之后。同时,王某腹部7处刺创集中且无抵抗伤,腹部损伤对应睡衣破口有三处试刺痕迹,符合自残行为;王某的血迹集中于自身周边及床周,多为静态滴落,其所途经现场血迹均为周某所留,提示当时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通过犯罪现场重建,法医给出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击捅杀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颈部进行自残的审查意见。

(二)心理测试技术专门审查,排除错误测试结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机制,指派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开展专门审查。审查发现,王某接受测试时生理、心理状态不符合要求,并且存在测试问题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不具备资质,不足以作为辅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

(三)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1日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结合现场痕迹物证、死伤者损伤特征等,当庭还原了案发现场的全貌和相关事实细节等案件信息,有力反驳了王某关于防卫杀人的辩解。庭审过程中,王某首次供认了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切割自己形成造作伤的事实。

【典型意义】

对于封闭空间发生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辩称自身系正当防卫或被害人系自杀、意外死亡等。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综合发挥检察法医、心理测试等技术专业优势,协同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犯罪现场重建等工作,同时聚焦庭审实质化,指派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使技术性证据通俗易懂,切实提升庭审效果。

案例三

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鉴别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1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将经营的江苏省某公司应急池内32.16吨油污,经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层层联系,由货车司机牛某某运输,倾倒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垃圾消纳场,造成环境污染。2021年5月期间,又倾倒6车油污至该垃圾消纳场。经鉴定,倾倒在该垃圾消纳场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和沾染黑色粘稠状物质油污属于危险废物。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通过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认定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技术办案过程】

(一)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进行专门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阶段鉴定机构在涉案现场提取5份样品中仅检测其中3份样品超标,质疑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涉案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中危险废物鉴别方法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中规定的“最小采样份样数为5个、超标份样数≥2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要求。

(二)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进行专门审查。鉴定意见认为涉案现场倾倒油污状物质属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与涉案源头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精(蒸)馏残渣(类别为HW11)不相符。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并非涉案源头企业产生。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石油溶剂是石油经蒸馏精制得到的轻质产物,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种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等,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无唯一性对应关系,鉴定意见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能够认定涉案废物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需要进一步检测危险废物类别时,未对涉案废物中其他主要有害成分进行检测,直接将危险废物类别认定为HW08的依据不足。

(三)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于涉案现场倾倒废物已全部被清理,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2024年8月13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别方法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庭审中,检察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解释该鉴定意见认定的涉案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但认定危险废物类别依据不足。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当庭认可上述内容,认为受限于鉴定时危险废物来源尚不确定,仅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即作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针对辩护律师提出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的质疑,检察技术人员当庭对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内容予以解释说明。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鉴别是办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对定罪量刑起到一锤定音作用。针对此类专业性强的危险废物鉴别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业务+技术”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诉辅助办案作用,围绕庭审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有利于补强关键性证据证明力,切实提升此类案件庭审效果。

案例四

王某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滥用职权 暂予监外执行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文书鉴定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4年2月25日,罪犯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投送江苏省某监狱服刑。2016年4月1日,黄某因患右肾癌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县,2022年8月26日被收监执行。202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参与的另一起诈骗案件时,发现其作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长期居住在连云区并仍继续从事诈骗活动。经调查发现,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县司法工作人员王某涉嫌伪造社区矫正材料,导致黄某长期脱管。2025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技术办案过程】

(一)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关联分析,明确侦查方向。检察机关技术人员依托本地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对黄某的社区矫正系统中的监管台账、实时位置数据、手机定位数据、请销假记录和财付通消费记录等进行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黄某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频繁离开社区矫正地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特别是通过数据关联分析,发现黄某医疗文书与诈骗犯罪时间、地点存在时空重叠,为检察侦查部门锁定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存在的渎职犯罪线索提供了明确方向。

(二)开展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确定成案关键。检察侦查部门受理案件后,为明确黄某病情严重程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何时消失等问题,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黄某近7年来120余份医疗文书及病情诊断意见书,发现2017年以来黄某一直未进行过术后相关治疗,其影像学检查显示并无癌细胞复发、转移等情况,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同时,发现其病情诊断不规范,收监前3次病情诊断无相应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病历资料。此外,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频繁跨省、市、县活动,五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筛查均属正常,排除其生活不能自理的诊断意见。

(三)进行文书鉴定,锁定伪造病情诊断等重要证据。检察侦查部门委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病情诊断意见书中签名字迹和印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黄某病情诊断意见书中诊断医师的6处关键签名字迹均非本人所写,印文系医院印章真实盖印形成。检察侦查部门依据文书鉴定意见,锁定司法工作人员王某伪造黄某病情诊断等证据,排除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多份虚假医学诊断、生活不能自理诊断等,进一步深挖发现王某其他3条伪造文书线索。2025年2月,检察机关向作出病情诊断的医院,就病情诊断不规范、违规使用公章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医院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

【典型意义】

针对类似暂予监外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文书鉴定”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比对社区矫正数据,结合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以及笔迹鉴定分辨签名真伪等方式,开展多专业协同作战,固定关键事实证据,为办案提供核心定罪量刑依据,支撑检察侦查工作。

案例五

李某甲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多专业协同 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离婚,其子李某乙(2012年5月23日出生)一直随祖父李某丙生活。2020年起,李某甲与其子单独生活。从2022年10月开始,李某甲阻止李某乙上学和外出,并拒绝他人与李某乙见面。2023年4月26日,李某乙被发现死于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甲立案侦查。李某甲否认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乙可能存在自身疾病或潜在性疾病,其死亡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李某甲。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辅助认定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明知其生命垂危拒不救助且阻止他人施救,导致李某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技术办案过程】

(一)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重构被害人死因链条。李某乙初次死因鉴定意见认定其符合饮食不规律、长期营养不良引起重度肝脂肪变性伴点状坏死,导致肝功能障碍、衰竭和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而死亡。经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技术部门法医联合审查发现以下问题:原鉴定意见认定死者患有急性坏疽性胆囊炎并做为死因之一,但未提取胆囊进行病理检验,仅凭胆囊颜色改变认定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认定依据不足;尸体检验不到位,部分判定营养不良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死者体表10余处新旧皮下出血的损伤,未论证其在死因中作用;死者饮食不规律的推定,缺乏严谨性。为厘清上述问题,检察技术部门启动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李某乙死因系长期营养不良致重度肝脂肪变性,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体表损伤新旧程度不一,且胆囊无病变。该意见重构了被害人的死因链条,揭示了被害人生前曾经历长期虐待的客观事实。

(二)对于涉案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锁定“明知垂危”的主观故意等关键证据。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向侦查人员反映手机损坏,侦查人员用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发现里面内容已删除。检察技术人员恢复了被删除数据,发现李某甲在案发前两日及当日均拨打过一名火化车司机电话。该司机证实李某甲曾当面称“家中有人快去世,需预约火化车辆”,案发当天又两次拨打其电话称“人已去世,下午用车”。时间节点与被害人死亡进程高度吻合,证实李某甲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

(三)对于音视频证据降噪和清晰化处理,还原“阻止施救”案件事实。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得数段于案发前一天傍晚李某丙到李某甲家探望的监控视频。但因监控探头不能拍摄到屋内情况,且声音极为模糊,故一直未被作为重要证据。检察技术人员对音视频进行清晰化和降噪处理,复原了大部分对话内容。证实李某甲因怀疑李某乙非亲生,拒绝李某丙探望,称“李某乙已两月未进食、无法行走,就要饿死李某乙”。当李某丙提出接走李某乙时,李某甲称“一拳打死李某乙”。该证据还原了李某甲阻止施救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办理故意杀人案中,遇到被告人拒不认罪且缺乏直接证据等情况时,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医学、电子证据、声像资料等多专业协同作战,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准确认定,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以检察技术赋能高质效办案。

案例六

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一体化办案 DNA鉴定 实质化审查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李某,案发前为上海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药销售。2023年7月31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李某以身患疾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3年12月11日,李某经辽宁省政府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诊断为肺腺癌。2024年2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4年6月至9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发现李某的病情诊断存在疑点,经提取李某实际血液样本与其诊断为肺癌病理组织进行DNA比对,确定两者不属于同一个体。2024年12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技术办案过程】

(一)审查病历材料,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法医在审查111名社区矫正对象病历材料时,筛查出李某的病情存在多处疑点:2023年8月3日,法院判决李某诈骗罪仅3天后,李某就被检查出肺恶性肿瘤伴胸水,而在同一家医院2023年3月CT检查双肺未见明显异常,不符合疾病一般发展规律;李某选择在当地一所三级医院治疗癌症,而非沈阳市其他医疗水平更高的三级甲等医院,不符合癌症患者常规治疗行为;李某在申请保外就医期间一直有规律的进行化疗,却在被实行社区矫正后立即停止化疗,不符合一般治疗癌症疗程。同时,结合李某长期从事医药销售业务且与医务人员接触密切等职业特点,得出李某肺腺癌病情诊断涉嫌造假的判断。

(二)组织医学调查,明确办案方向。检察机关法医收集了李某完整的医疗病志及影像学检查资料,针对李某病情诊断与治疗方案向临床肿瘤科专家咨询,专家指出李某治疗方案存在多处不符合相关医学行业指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取了李某组织病理学切片,并聘请临床病理科专家会诊,得出李某虽然符合肺腺癌诊断意见,但不能排除李某假借其他肺癌病人的肺组织骗取诊断的可能性,于是向检察官提出对用以诊断肺癌的病理组织切片和蜡块进行DNA鉴定。

(三)进行DNA鉴定,锁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法医建议依法提取李某血液样本与医院留存的李某肺组织病理标本进行DNA鉴定。由于诊断李某肺癌的肺组织标本经过酒精脱水及石蜡包埋等处理,DNA物质破坏严重,同时其病情诊断时采用肺组织穿刺方式取材的病理标本组织极少。法医提出用切片机每次切取几微米厚度组织的方式进行取材的设想。通过多次验证,成功采用切片机连续切取组织,提取到检材DNA。经与李某本人的血液样本DNA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两者不属于同一个体,证明李某肺腺癌病情诊断造假的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中要加强实质化审查,特别是针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历材料审查时,遇到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情况,要综合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研判社区矫正对象继续保外就医必要性等问题,协助进行实质化审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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