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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6件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发布6件

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体例突出专业性、技术性,案例内容具有独特指导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深化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共6件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4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联合下发征集典型案例的工作提示,27个省级检察院共报送案例49件。经过初评、复评,最终评选出典型案例6件。

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东江源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泸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使用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蜂胶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电子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记者了解到,这批典型案例体例突出专业性、技术性,案例内容强调具有独特指导价值,如案例一至案例三以无人机、卫星遥感技术、电子证据等为主,聚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不同领域;案例四至案例六以检验鉴定技术为主,分别针对食品掺假、网络销售假冒保健品、电子烟非法添加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等不同问题,从案件线索发现、检验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详细说明技术办案路径。同时,这批典型案例注重对典型意义的挖掘,着力从每件案例中总结、固化出一套清晰、可靠、可复用的技术办案范式。如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动物源性DNA技术锁定了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发现的“隐形”掺假成分。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诉讼请求判断中的证据支撑作用,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及相关人员提供可借鉴的专业技术和方法路径,希望检察技术人员充分利用好这批典型案例,通过检察技术手段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关于印发《检察技术支持

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东江源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8日


案例一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东江源流域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卫星遥感影像 无人机航拍 快速检测 四级联动

【技术要点】

流域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河流流域具有面积广阔、跨行政区等特点,能否快速、精准发现隐蔽公益损害行为、掌握涉案现场历史变化,获取证据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卫星+无人机+现场”的“空天地”一体化调查取证技术以及“现场快检+快检室检测”的“多层次立体化”检验体系,有效破解关键难题,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持。

【基本案情】

东江是珠江三大水系之一,发源并流经江西省赣州市境内5个县(市),其在江西境内的流域面积达3532.6平方公里,约占东江全流域面积的十分之一。近年来,随着东江源流域内经济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同时也带来了水土流失、矿山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湿地占用等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破坏、污染东江源流域水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工作部署,构建“1+5”一体化办案模式,经组织辖区内涉东江源流域5个县(市)检察院,分层监督、整体推进案件办理。检察官与技术人员协作配合,通过卫星遥感技术精准确定涉案现场历史变化,运用无人机航拍调查取证,利用现场勘验快速检测水体污染情况,融合一体化、多层次的调查取证工作模式,发现流域污染线索,掌握涉案现场历史变化,为查明污染情况、证实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素提供有力证据支撑。通过技术手段持续跟进监督、现场评估等方式综合认定行政机关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流域内多重环境问题得到系统治理。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多光谱地物分类技术回溯掌握涉案现场历史变化证据。针对位于东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多处湿地被长期违规占用建设塑料制品厂、塑料大棚等问题,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回复称湿地公园验收前已经形成,未占用湿地,不存在怠于履职。因该湿地公园于2008年11月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建设,2015年12月通过验收,时间跨度长,导致行政机关权责主体不清晰。2024年10月,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第八检察部联合指导下,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申请技术协助后,调取2013年至2024年遥感影像,结合卫星遥感多光谱地物识别分类技术,对湿地公园范围内人工建筑物与自然要素进行了区分。查明该湿地公园自2015年12月通过验收以来,案涉建筑物呈现从无到有且占地面积逐年扩大的情形。据此,证实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素,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安远县林业部门及属地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推动问题整改。

二是使用无人机航拍开展现场核实完成调查取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无人机航拍巡查技术,通过高空广域拍摄,对涉案东江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隐蔽区域开展全覆盖勘查,精准发现蔬菜大棚、养殖场等违法占用、污染湿地的隐蔽情形。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东江流域内矿山水土流失问题,利用无人机航拍,对矿区矿点定点采样,对涉案矿点开展图片视频取证,证实寻乌某矿业公司排土场坡顶存在多处裸露区域,矿区截排水系统、沉淀池缺失,排水沟堵塞,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缺乏联通,严重影响东江源用水净水能力。

三是结合快检实验室水质快速检测方法锁定污染数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利用便携式分光光度计和水质多功能检测仪对东江源流域污染可疑点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快速检测,交办督办涉及畜禽养殖污染、矿山污染等案件线索3批30余件。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托该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开展东江源水质检测工作,重点对寻乌水斗晏水库、太湖水库、马蹄河等关键坐标区域定点定期取水快检,水质检测采样20余处,排查异常指标,确保摸排线索、固定证据及时准确,为案件调查、释法说理提供技术支撑。

2024年4月至9月,针对东江源流域跨区域存在的水土流失、畜禽养殖污染、矿山污染、违规占用河道等多重污染导致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涉及行政监管部门多、层级不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以事立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制发检察建议3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2024年9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东江源流域内跨行政区划普遍存在的多个生产建设项目违规建设致水土流失、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措施不规范等导致的东江源流域水环境破坏、污染等问题,依法向负有跨流域监管职责、牵头统筹的赣州市水利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从市级层面统筹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解决跨区监管难题。

通过案件办理,赣州市检察机关共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70余万元,修复矿山和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坡面11.3万余平方米;拆除非法搭建钓台68处,清理机械设备、砂石、堆土等23处,拖离失管船舶、竹筏20艘,收缴清理各类非法网具65套;推动治理养殖排污问题158个,处理存栏畜禽1万余头,完成处置、退养和拆除禁养区内存在的69家肉猪养殖场;督促230余家汽修企业与正规资质的危废收储公司签订危废处置收集协议,定期回收废矿物油,处置废旧矿物油40余次8.65吨。

为检验办案成效,检察机关持续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基层院同步开展整改效果评估,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赴实地查看,按照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种卫星遥感数据等基本方式对比办案治理前后的水体水质情况,无人机航拍技术对整改现场进行航拍,运用水质快速检测技术,通过水体富营养化、黑臭指数、悬浮物浓度等比对污染程度,检测水体污染治理情况,通过技术手段跟踪、现场评估等方式综合认定行政机关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流域内多重环境问题得到系统治理,案件办理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公益诉讼江西行”主题活动,将专案工作纳入人大调研督导重点内容,形成“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合力。2024年12月,结合案件办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赣州市林长办公室、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赣州市“林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明确聚焦流域内涉林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业资源保护等,进一步强化工作联动协作、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反馈和生态修复联动,并联合对专案整改效果开展成效综合评价,强化水环境动态监测,形成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一)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开展调查,解决流域污染线索发现难问题。面对河流流域内污染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涉案范围广等难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巡查、现场勘查取样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有效实现了流域污染情况快速掌握、隐蔽污染情形精准发现、水质污染程度准确掌握,充分发挥了省、市、县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立体融合利用科技手段有效履行职能,全面查明污染情况,实现精准溯源。

(二)依托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破解行政违法行为认定难题。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范围大、时间跨度长、光谱波段多等技术特点,结合卫星遥感历史影像和多光谱地物分类技术,有效解决了涉案区域违法建筑物建设时间不明确的认定难题,回溯掌握了涉案现场历史变化,固定了证明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证据。

(三)通过技术手段持续跟进监督,促进公益诉讼职责履行,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和相应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因涉及行政监管部门众多、层级不一等问题,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通过构建“1+N”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案件办理,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同级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评估、无人机航拍辅助现场勘查、卫星遥感持续跟踪反馈、水体快速检测认定水污染治理成效等手段,检验办案成效,确保受损公益全面修复。

案例二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卫星遥感比对 无人机数字建模 技术支撑体系

【技术要点】

耕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具有普遍性,针对该类案件线索发现难、地形复杂、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数据和耕地矢量图斑数据进行对比,筛查发现线索,并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数字建模、面积测算,进行现场勘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基本案情】

2023年,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卫星遥感数据结合AI比对,发现全县范围内多处耕地建有房屋的线索。经核查,发现全县共有247户农户占用耕地建房,占地约408亩,数量多、分布广。泸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开展精准监督,对整治情况较差的得胜镇进行调查,通过无人机建模、现场勘验,查实王某某等7户村民未经合法用地审批,乱占耕地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19.33m2,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构建一体化技术支撑体系。为全面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更好为检察办案提供技术支撑,泸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基层技术负责人制,成立技术支撑办案专家工作室,组织和培养了一支涵盖技术性证据审查、检验鉴定、电子数据、无人机建模等的5人专业技术队伍,做到部门专责、工作专岗,出台技术服务保障办案工作机制。建设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配备水、噪音、食品等检测设备。同时该院还研发数字办案平台,集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侦查指挥、数字模型、数字沙盘等功能为一体,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构建从传统技术到数字技术的一体化技术服务保障办案体系。

(二)卫星遥感数据比对发现线索。泸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数字办案平台的耕地保护数字沙盘,利用卫星遥感数据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耕地矢量图斑数据进行图像配准、地物分类、变化检测、时间序列图像变化趋势比对,发现全县范围内多处应是耕地的地方建有房屋的线索,该院立即成立“技术+业务”的公益诉讼工作专班。

(三)数字建模固定证据。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涉及全县所有镇(街道),范围广、地形复杂、隐蔽性强,调查核实难度大。泸县人民检察院选取整治情况较差、有代表性的得胜镇开展精准监督,制定调查方案。在检察官主持下,技术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等进行现场勘验,精准测量被破坏土地面积,制作现场勘验文书固定证据。经调查,王某某等7户村民在选址重建过程中,未经合法用地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19.33m2。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未进行处罚,怠于履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23年8月8日,泸县人民检察院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于9月22日回复称已采取相应措施整改。

(四)卫星遥感数据比对跟进监督。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为确保监督实效,检察技术人员再次用卫星遥感数据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耕地矢量图斑数据进行比对,发现7户村民中有5户村民在耕地上建房的违法状态仍未消除,随后在检察官主持下再次开展现场调查,用多门类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确认镇政府整改并未到位,遂决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检察技术人员出庭支持诉讼。2023年10月27日,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依法履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检察技术人员受指派出席支持诉讼,现场展示卫星遥感比对数据和无人机航拍情况,作出专业解释和说明。面对充足的证据和事实,被告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泸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技术助力助推社会治理。针对卫星遥感数据对比发现的全县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情况,泸县人民检察院将比对出的所有违规点位汇总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清理。2024年4月15日,检察机关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县范围内类似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强化宣传引导,系统推进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同时通过数据比对与实际勘验中发现的卫星图斑与实际地况误差问题,2024年5月15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国土规划中加强现场调查核实,做到规划精准、调整及时。通过技术服务办案,推动开展乱占耕地建房、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清理,国家自然资源督查反馈违法违规问题明显下降。

【典型意义】

(一)业务+技术,构建检察技术支撑体系。检察技术是调查核实的重要手段,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在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司法办案模式正在逐步改变,大数据分析、监督模型构建、无人机航拍+数字建模、痕迹检验等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技术在服务办案中的独特优势凸显。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最前沿,通过整合技术资源,培养技术人才,挖掘技术潜力,加大硬件投入,建立技术负责人制度,构建检察技术服务保障办案的一体化支撑体系,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强力支持。

(二)卫星遥感技术,助力高效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乱占耕地建房在农村大量存在,且隐蔽性强、分布广、地形复杂,没有专业设备和人员,即使在现场也很难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利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卫星遥感技术,调取相关职能部门的图斑数据,进行分析对比,能快速在海量的数据中获取案件线索,再利用人工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研判,可以有效降低工作量,提升分析效率。

(三)数字建模+庭审支撑,促进高质效办案。针对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耕地、森林、河流、大型不可移动文物等对象,覆盖范围广、取证难度大、损害点隐蔽等特点,可充分发挥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利用无人机航拍、高清摄像、全景扫描、数字建模技术,全面及时地固定现场证据,精准测量损害范围,计算损害当量,制作现场勘验报告,实现技术与公益诉讼融合办案。同时对技术手段收集的证据,技术人员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协助开展专门性证据材料的演示和说明,为公益诉讼起诉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房地产企业违法使用人脸信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人脸识别 电子数据勘验

【技术要点】

房地产企业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并将本地数据每日上传云端并自动删除,面对数据定位和取证难题,检察机关一体履职联合调查,采用逆向追踪、远程勘验等技术方法获取云端数据,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推动房地产行业系统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A、B两家房地产企业隶属于国内知名地产集团,自2023年10月起两家企业在售楼处违规安装多个人脸抓拍高清摄像头及人脸分析识别系统,用于客户类型甄别、信息分析后与中介结算佣金等商业用途。截至案发,共违法收集、使用人脸照片、视频等生物识别信息达2.8万余条,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数据定位和取证难题,充分发挥融合履职及检察技术部门支撑作用,采用逆向追踪、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获取涉案公司隐匿于异地云服务器的人脸数据,为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2024年4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称,A企业售楼处装有具有人脸抓拍、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涉嫌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后,同步在上海检察公益诉讼全息智能线索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B企业同类线索,经研判后于同年5月9日合并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暗访消费者、询问企业员工等方式,查明A、B两家房地产企业在售楼处安装人脸抓拍系统,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持续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基本事实,但认定公益损害性尚需查明违法抓拍持续时间、人脸照片数量等关键定案证据。初次勘验中并未能在本地人脸抓拍系统中定位到人脸数据,无法形成企业违规获取、使用人脸数据的证据链。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成立联合专案组一体联动开展调查。办案组借助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所具有的智能图像分析、电子数据勘验等技术优势,决定转变工作思路,突破由前端到后端的传统勘验模式,采用数据回溯的逆向勘验方法。先通过销售人员手机中的人脸分析软件摸排人脸照片的存储位置,其指向某异地的云存储服务器;经反查、分析云存储服务器相关上传日志,其路径又进一步指回了该售楼处。办案组遂开展二次调查,利用照片删除后人脸特征分析值仍留存于本地服务器的技术特点,开展逆向分析,准确定位到进行监控录像数据处理及上传的本地图像处理服务器。该图像处理服务器内设有周期性执行的程序脚本,经逆向分析软件程序,证实其系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分析筛选出监控视频中的相关人脸照片视频,每日打包上传云端后自动删除数据,由此还原出一条涉案企业采集、分析、识别、使用、上传、存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完整证据链,并探明该新型技术储存路径,为后续类案办理提供指引。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办案组借助人工智能图像分析技术,实现对上述人脸信息的快速精准去重,最终查明涉案两家房地产企业自2023年以来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敏感信息共计2.8万余条。

2024年6月20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公司违法收集、储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整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涉案公司立案调查,督促涉案企业及时整改,并依法对A、B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推动其所隶属的地产集团对旗下公司售楼处全面整改。期间,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跟踪观察,见证涉案企业永久删除违规获取的公民人脸图像信息及系统后台残留的人脸特征分析值等数据,关闭展厅内摄像头的人脸抓拍功能。

在个案办理基础上,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明确线索互移、信息共享、办案互助、跟踪回访、定期会商等协作模式,依托该机制推动全区10余处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公司共同签署《房地产行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倡议书》,开展房地产企业个人信息普法宣传活动20余次。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一体履职,技术支撑实现高质效办案。应对抗拒调查、隐匿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融合履职效能,通过上下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技术部门联合调查,强化科技赋能。同时创新取证思路,通过大数据筛查、云服务器日志反查、网络逆向追踪等多种技术手段,破解涉网取证难题,为新型数字取证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切实提升办案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实现高质效办案。

(二)以技术精准回应数字时代的民生关切,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将检察技术全流程应用于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通过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提取、固定回溯整个侵权过程,督促对涉案企业依法行政处罚并全程监督数据销毁,推动了案件的有效办理和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职。在助力个案高质效办理的同时,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行业治理、标本兼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践行检察公益诉讼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担当作为。?

(三)凸显检察公益诉讼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制度价值。消费者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将商业场景人脸识别“无感采集”等违规滥用行为纳入公益诉讼实践办案监督范畴,筑牢敏感信息保护城墙,有效保护公民隐私切身利益。同时也充分发挥制度效能,面对大型企业侵权、技术复杂、个体维权难等困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行政,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个人信息风险防控,完善了数字时代的权利救济途径,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司法解决方案。

案例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以假充真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快检初筛 DNA检测 一体化履职

【技术要点】

羊肉串掺假隐蔽性强、常规技术手段难以识别。本案综合运用多重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线索,运用动物源性快速检测试剂盒初筛固定证据,依托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专业设备进行DNA检验。食品中的肉类种属鉴定是传统DNA技术应用领域的进一步拓展,羊肉串等熟食加工过程导致DNA降解程度高,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提取方法。此外,需通过预实验比对不同试剂盒的基因扩增效率差异,精准优化扩增体系参数。本案对猪、鸡、鸭等多种动物源性成分进行重复检测,最大限度降低假阳性及假阴性风险。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外卖平台中某些烧烤店商品页面宣称“百分百纯羊肉”“假一赔百”,但店铺评论中消费者多次反映肉质异常、疑似掺假等问题。该院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大量羊肉串掺假线索,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以此为切入点,在全区范围开展专项监督行动。随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全市16个基层院开展打击羊肉串掺假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行业专项整治。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动物源性成分快速检测试剂盒破解取证难题。2025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外卖平台烧烤产品存在大量负面评价的情况,通过构建“价格异常+负面评价”多维度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识别羊肉串掺假线索。依据高风险商户分布、档次及平台排行等情况制定取样方案,联合办案组运用动物源性成分快速检测试剂盒对于商圈、外卖平台以及不同档次餐饮场所样本开展现场初筛,快速锁定掺假证据并固定检材,破解取证难题、提升成案效率。

(二)动物源性DNA检验识别掺假,强化证据支撑。熟食加工过程导致DNA降解程度高,常规人源DNA提取方法难以满足羊肉串等熟食中动物源性成分检验需求。此外,不同的试剂盒对同一基因的扩增效率存在差异,影响定性定量准确性。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基于实验仪器、试剂及检材特点,通过大量预实验比对不同试剂的扩增效果,优化适配熟食DNA特征的扩增体系。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采用多种检测方法交叉验证,对检材中每种动物源性成分进行6次重复检测,最大限度降低假阳性或假阴性风险,确保检验结果科学性和准确性。经检验,送检样品检出猪、鸡、鸭等多种动物源性成分,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

(三)深化体系化管理机制,激活共享实验室效能。建立全域协同机制,北京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首都区位优势,统筹全市16区同步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整合全市技术资源,指派技术骨干参与联合办案组,实现从线索筛查到证据固定的高效衔接。激活共享实验室效能,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统筹调配实验室专业设备资源,组织北京市检察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检验过程,通过以案代训提升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将共享实验室转化为技术能力培育平台。1个月内完成了检验方法开发和全部样品的鉴定工作,提升公益诉讼监督时效。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立案查处违法案件9起,罚没17.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2件4人,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2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会签《协同打击治理肉制品掺杂掺假行为工作机制》,督促行业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一)综合运用多重技术手段破解隐蔽性掺假难题,有效提升线索发现效率和法律监督精准性。针对羊肉串等食品掺假隐蔽性强、传统技术手段难以识别等问题,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综合分析价格异常、消费评价等多维数据,锁定问题线索。通过快检试剂盒实现可疑样本快速筛查与检材固定,提高取样代表性。拓展传统DNA技术应用领域,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建立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多种技术手段协同应用,确保结果科学可靠,提高线索发现效率与法律监督精准度。

(二)深化新兴领域业务技术融合,发挥体系化管理优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体制机制优势,横向整合办案资源,纵向贯通技术支撑体系。依托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统筹调配专业仪器设备,实现跨层级、跨区域技术资源的集约化利用。针对新技术应用场景,技术骨干全程参与办案,精准对接业务需求,科学阐述技术路径与应用逻辑。实现技术资源的高效整合,将共享实验室转化为能力建设平台,以案代训,提升检察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与能力储备。

(三)强化证据科学性,推进司法协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标准化与规范化技术应用,从证据采集到检验分析全过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公益诉讼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犯罪打击的双向促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制售假冒伪劣蜂胶产品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文件检验 微量物证

【技术要点】

蜂胶产品有效成分为总黄酮,利用黄酮类化合物羟基官能团经加氢反应后溶液颜色变化特性,可快速定性是否含总黄酮。采用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技术检测正品和网售假冒产品成分,正品出现黄酮类化合物特征物质芦丁等20余种同类化合物色谱峰,网售假冒产品未出现芦丁及同类化合物色谱峰,判断两者成分不同。进一步通过总黄酮含量定量分析,认定网售假冒产品为伪劣产品。同时,运用文件检验技术,比对产品外包装的印刷网点特征、线条形态和色料显微结构等细节,确定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初,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网络平台存在销售大量疑似假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情况。该品牌蜂胶软胶囊依法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有效成分为总黄酮。因网络销售产品涉及地域广、产品数量大、产供销链复杂,假冒伪劣鉴定往往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检察官委托检察技术人员提供办案支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场上部分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将可疑样品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一步鉴定。依据检验鉴定结果,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此类假冒伪劣案件8件,罚款80余万元,将涉嫌刑事犯罪的4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出台全国首个蜂产品团体标准。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显色反应高效筛查,精准锁定线索。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设有公益诉讼快检品牌工作室,是浙江省院首批认定的8个个人品牌工作室之一,主要负责食药安全类公益诉讼案件检测工作。工作室检察技术人员全面了解样品特点,确定蜂胶有效成分为总黄酮,并查阅大量蜂胶相关标准。利用黄酮类化合物羟基官能团加氢反应后溶液颜色变化特征,进行快速定性反应。该方法简单易操作,将检材先溶于乙醇,再加盐酸和镁粉,观察混合液的颜色变化。结果显示网购产品混合液无颜色变化,正品混合液呈明显红色(黄酮阳性反应),初步判定网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二)微量物证鉴定比对成分,鉴别产品真伪。为进一步证明网售产品为假冒蜂胶制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接受委托开展鉴定。鉴于天然蜂胶成分复杂,产地及树种不同也会存在差异,且目前缺乏鉴别蜂胶真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针对的蜂胶类型不适用本案蜂胶保健产品等因素,检察技术人员与办案检察官研究探讨后,以网售产品与正品成分不一致作为突破口,采用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技术进行检测。正品出现芦丁等20余种同类化合物色谱峰,而网售产品并未出现,证实网售产品不含芦丁,且与正品成分不同。综合上述证据,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于2024年4月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蜂胶产品违法行为。

(三)多种技术深度融合,证明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事实。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但在假冒注册商标和伪劣产品的认定上遇到技术难题。检察机关启动跟进调查,针对网售产品来源复杂、包装工艺与正品较为相似,商标权益人难以有效辨别问题,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一体化协作,运用文检仪、电子显微镜等,聚焦比对产品外包装的印刷网点特征、线条形态和色料显微结构等细节,认定网购产品与正品的外包装非同一印刷工艺和色料,确定其商标为假冒。针对蜂胶保健品国家标准空白的客观现状,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结合案情,以是否含有产品标示的唯一有效成分总黄酮,作为判断网售产品是否系“以假充真”伪劣产品的依据。鉴于国家现行蜂胶总黄酮检测标准主要适用于原始蜂胶、精制蜂胶等,不完全适用蜂胶保健产品,在参照基础上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进行定量检测,结果显示正品总黄酮含量与标示的每100克含总黄酮1500毫克相符,而网售产品同一生产日期三次抽检样品均未检出总黄酮,认定网售产品系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

据此,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此类假冒伪劣案件8件,罚款80余万元,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4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林某、吴某等11人通过伪造包装、以不含黄酮成分的凝胶胶囊冒充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在多平台10余个网店销售近8万瓶。网售假冒产品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同步发送给中国蜂产品协会,推动协会出台全国首个蜂产品团体标准《蜂产品加工行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南》(T/QSJX 007-2025)。

【典型意义】

(一)发挥品牌工作室特色化实验室优势,助力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快检品牌工作室,在非法食品添加、保健品市场乱象等食药安全领域形成市场信息分析研判+快检筛查的工作机制,已成为公益诉讼高质量案源的重要途径。本案以品牌工作室为基础,充分发挥“一体化使用”优势,联合市院、省院、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形成全面、可靠的证据体系,推动“技术赋能”社会治理。

(二)协同运用文件检验与微量物证鉴定,认定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认定主要涉及外在包装假冒和内在质量伪劣鉴定。文件检验通过比对印刷方式、印刷色料等,可鉴别高仿包装,认定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微量物证鉴定则进行有效成分比对,本案中高效液相色谱技术定性分析出正品和假冒产品成分区别,并应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对黄酮类化合物进行定量检测,证明“以假充真”伪劣产品事实。

(三)合理使用产品标准方法确定标示成分含量,破解标准缺乏难题。蜂胶保健食品尚无国家标准,难以从“以次充好”方面进行认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产品标准,并标注在食品标签上,表明产品应符合该标准。本案在缺乏适用的国家检测标准时,依据产品执行的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标称有效成分检测,从“以假充真”方面认定伪劣产品。

案例六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

电子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电子烟监管 新型精神活性物质 检验鉴定

【技术要点】

电子烟产品违法添加依托咪酯等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兽用麻醉药替来他明可能成为其替代品。当地检测机构采用色谱分析技术,替来他明的检出限较高,易受样本复杂基质干扰。针对电子烟产品违法添加新型精神活性物质隐蔽性强、成分复杂、缺乏高精度检测方法等技术性难题,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提高了替来他明的检测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实现替来他明的精确检测。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电子烟产品隐蔽性强、易诱导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在对校园周边、热门商圈等区域的电子烟销售场所走访中发现,部分商家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实体店及微信平台,广泛向全市范围内的非特定消费者销售果味电子烟及一次性中药雾化电子烟。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检察技术”联合办案组,开展取证与成分检测工作,并将样品送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检验。经检验,送检果味电子烟烟碱含量超标,中药雾化电子烟中含有替来他明。替来他明原为兽用麻醉药,属成瘾性违禁物质,摄入可致幻,过量可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甚至死亡。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权益。检察机关督促烟草专卖部门开展电子烟专项整治,推动跨部门协作巡查,从源头防控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基层技术人员初步检测明确办案重点。针对电子烟产品成分检测的技术问题,办案组制定了“区分、定性、精检”三步策略,着重关注违禁成分的添加情况。通过调研网络曝光的案例、监管部门的抽检通报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办案组认为替来他明可能已成为依托咪酯的潜在替代物质。检察技术人员使用替来他明胶体金快检试剂盒,对多批次中药雾化电子烟进行初筛,多份样品替来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为后续办案提供了明确方向,初步锁定案件重点。

(二)省级院发挥中枢作用破除技术瓶颈。基于快检结果,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与吉林市烟草专卖部门开展磋商。当地检测机构在复检过程中采用了色谱分析法,然而该方法的灵敏度有限,未能检出目标物质。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供技术支持,省院技术部门分析指出该方法存在的局限,建议委托权威机构采用更高灵敏度方法进行鉴定。

(三)应用高精度检测方法证实非法添加事实。办案部门层级委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涉案果味电子烟中烟碱含量是否超标,中药雾化电子烟中是否添加替来他明等违禁成分进行检验鉴定。鉴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方法,技术人员运用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其检出限低至0.1ng/mL,显著提升了检测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6份中药雾化电子烟烟液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按照国家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检验,送检果味电子烟烟碱浓度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检验结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一是专项打击,督促烟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销售果味烟及烟碱超标产品的主体予以处罚;将涉及销售含替来他明电子烟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查扣伪劣电子烟10万余件,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二是源头防控,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电子烟产品注册联合审查机制,阻断以医用雾化器名义销售电子烟的渠道,设立行业准入“防火墙”。三是效果回访,2025年5月,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案件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认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一)创新技术路径,破解新兴业态监管难题。针对新兴电子烟产品违法添加隐蔽性强、成分复杂的特点,检察机关探索出“区分→定性→精检”的三步走技术办案路径。有效整合检察技术纵向(基层院-省院-最高检)与横向(检察技术-行政执法检验)资源,形成了“基层发现-省级指导-顶层鉴定”与“检察主导-行政协作”的双重联动技术支撑模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方案。

(二)拓展监督维度,推动食品安全行业全链条治理。检察机关发现依托咪酯列管后新型替代物滥用的潜在风险,将含有替来他明等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的监督视野。不仅聚焦个案查处,更通过检察建议、协同机制推动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业全链条治理模式,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净化新兴业态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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