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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
时间:2023-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31日在巴彦淖尔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 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二十大,开启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对标市委提出的“五高五新”奋斗目标,依法能动履职,下力提升各项检察工作质效,推动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现代化巴彦淖尔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更有力地服务发展和保障安全

始终把检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自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法治保障。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66人、提起公诉1245人。以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机制,推动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深入打击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聚众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涉枪涉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795人,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依法能动助力更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4人,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6人。针对通过诉讼获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相关部门追缴税款233万余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天赋河套”品牌建设、国家农高区创建等工作,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切实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组织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类制度机制22项。对该结不结、该撤不撤的涉企刑事“挂案”,常态化监督清理,让企业放下“包袱”,健康发展。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对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刑、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监督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进一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在乌拉特后旗施工的湖南某建筑公司因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实际,积极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机制,助推企业步入持续发展轨道。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办理自治区检察院交办中央环保督察组移送相关案件线索16件,对28家企业因破坏草原生态进行立案调查,督促相关涉案企业整治恢复被破坏草原8000余亩。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起诉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类生态领域犯罪39人。落实“河湖长+检察长”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导等机制,持续助力黄河流域、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巩固“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成果,推动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林地进行综合治理。

更加自觉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强化监检衔接与配合,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44人,提起公诉29人,依法办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原一级巡视员蔡江婷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惩治行贿受贿行为,与监察机关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类犯罪11人、行贿类犯罪6人,努力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权,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5人,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公信。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更有力地加强民生司法保护

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坚定不移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案件,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倾心用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严惩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侵财犯罪142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104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守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与市农牧局等6家单位联合开展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等专项活动,针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件,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药品环境。关心关注高空抛物、窨井盖、燃气等安全问题,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构建立体安全网,让群众生活更安心。

将心比心回应群众信访诉求。把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实际需求的重要窗口,1124件群众信访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在3个月内均答复了“办的怎么样”,不让群众诉求石沉大海。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开展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专项检查活动,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和“示范效应”,对人民群众首次到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申诉等49件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信访案件办结后再次申诉率仅为6.1%,促进更多矛盾纠纷在首办环节便依法及时就地化解。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通过领导干部接访、律师参与化解等方式,化解信访积案21件。对一些案件“终而不结”“结而未息”的问题,组织公开听证341场,以“开门办案”把法讲清、把理辨明。罪犯王某某的亲属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信访联席办等上级机关反映,王某某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问题。经异地审查,该案不存在超期羁押行为。为帮助信访人解开“法结”、打开“心结”,案件承办人将王某某一案的相关司法程序按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梳理,并耐心向信访人解释,最终消除了信访人心中的不解和疑虑。该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矛盾典型案例。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全市检察机关同向发力,持续打造“鸿雁未检”工作品牌,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融通发力,共同呵护祖国未来。坚决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8人。竭力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捕40人、不诉9人,通过精准帮扶,让11名“问题少年”回归正道。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17名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坚持不懈推进贯彻“一号检察建议”,深入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2.1万余人次。坚持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严重监护失职等制发督促监护令95件,有力促进“甩手家长”、“问题父母”依法带娃。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线上录制“鸿雁未检”云课堂等网络课程77期,线下检察长或检察官担任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实现全覆盖,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137场,努力做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引路人。

温情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用好司法救助,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1件,向77名生活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82.3万元,司法救助工作再获最高检肯定并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完善上下联动、内外协作、多方保障、延伸救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民政、教育、扶贫等部门,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帮扶救助工作机制。乌拉特后旗13户农民因青贮玉米款被骗滑向困难边缘,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支持,沟通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向13户因案返贫的困难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6.5万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在春耕备耕期间购买籽种的“燃眉之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53名因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开展专项救助,办理的一件未成年女性受侵害国家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国优秀典型案例。扎实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下力提高老年人的防骗反诈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帮助765名农民工追回欠薪418.5万余元。

三、坚持强化监督和提质增效,更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制定的重点措施,以提质增效为工作目标,切实强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责。在依法及时有效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的同时,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立案30件、撤案51件,纠正漏捕、漏诉46人,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3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2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意见7件,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意见105件,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54件。民事检察工作更加注重精准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7件;对原裁判并无不当的,更加注重释法说理,促进服判息诉,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38件。依法整治“虚假诉讼”,办理虚假诉讼案件8件。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行政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的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124件,对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的申诉问题,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措施,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化解行政争议30件。以更强担当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立案387件,对严重损害公益但不推动检察建议落实的,依法提起诉讼7件,切实强化监督刚性。择优选聘72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为检察官助理,积极借助“外脑”破解公益保护难题。

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提升监督效果。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审查170人,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7人,坚决防止“一押到底”。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清理积案、提升质效”专项活动,以高效的办案程序保障案件结果的公正。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开展执行工作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就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12件,更好促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组织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办理教育就业、公共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案件104件,化解行政争议16件。开展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整治专项监督行动,42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点违规从事废旧机动车拆解业务,随意倾倒防冻液、电瓶液,市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消除相关经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优化检察管理提升办案质效。扎实组织开展“质量建设年”,下力攻难点、补弱点,不断提升监督办案质效。58项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中,我市有31个指标位列全区前四名。按季度开展业务数据分析会商,从数据趋势中找短板、查弱项,对症下药、精准发力,促进工作提质增效。不断健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业绩考评机制,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考评体系,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以全流程监管强化司法办案程序公正,对发现的1122个流程不规范问题全部督促完成整改。以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实体公正,在常态化内部评查的基础上,自我加压,采取与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交叉评查、基层检察院之间“背对背”评查等方式,对2022年办理的全部案件进行异地“体检”,倒逼提升办案质量。全面上线运行全区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通过平台接收案件564件,移送案件555件,以大数据为法律监督赋能。

四、坚持积极融入社会治理,更有力地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始终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源头治理、诉源治理,促进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减少对抗主动适应轻罪案件占比较高的犯罪结构形势变化,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捕即捕、依法追诉的同时,对于以轻罪为主的案件更加准确把握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当宽则宽不批捕292人、不起诉620人,同比分别上升13.18%和70.8%,诉前羁押率由33.42%下降至17%,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与侦查机关在政策适用上达成更高共识,不批捕、不起诉后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同比下降75%。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加强公开审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工作,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努力达到“案结人和”。

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进和谐。坚持“依法能用尽用”,适用该制度审结1638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3.12%,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服法,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精准度,对1060人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9.53%。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当事人、律师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真认罪、真服罚。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持续下降,司法成本进一步降低,在“治罪”同时实现了“治理”。

强化配合制约促进实现共建共治。更加注重把监督融入配合,两级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出台配合制约机制5项,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03件次,努力做到把监督融入日常,促进在侦查环节减少差错、防止差错,积极防范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压案不查等问题发生。聚焦看守所监管执法,部署开展巡回检察,已完成对临河区看守所、乌拉特前旗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工作,提出监督意见16件,监督纠正问题76项;探索对全市6个司法局、36个司法所开展全覆盖式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提出监督意见21件,纠正脱漏管17人,努力推动从源头上落实监督者、被监督者责任。

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落实依法能动履职工作要求,主动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针对社会治理中的痛点、堵点制发检察建议41份,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针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问题,就保障救助、家庭监护等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儿童服务体系,该检察建议获评全区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道路交通类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司法实际,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市检察院就该类案件调查取证及公职人员、党员涉案信息查询等向办案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道路交通类案件依法依规办理。针对直播带货偷税漏税隐患,乌拉特前旗检察院以本地区直播销售“网红”玉石“佘太翠”缴税情况为监督点,提出开展行业规范和健康监测的建议,已有14户玉石直播店铺补缴税款1000余万元。

五、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不动摇,更有力地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始终坚持“五个过硬”标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抓实基层检察院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全面强化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全过程,坚定筑牢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思想根基和行动自觉。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开办政治教育“夜学课堂”,以专家辅导学、支部研讨学、青年交流学、测试督促学、个人持续学“五学”模式为主,实施全员政治轮训,持续抓好学习教育。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有30个集体、45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能手等一批先进典型。

不断提升专业素能。做优做实检察教育培训,组织8342人次参加业务培训,举办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战培训等活动,促进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断精进。积极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与公安、法院、律师等召开联席会议47次,举办同堂培训26次,切实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指导司法办案实践。建立检察人才库,为年轻干部建立培养档案,用好上挂下派、调训、参与重要案件办理等实践锻炼平台,切实做好新时代检察人才选拔培育工作。

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坚决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要求,集中整治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交易化问题,深化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3人。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244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落实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开展检务督察、内部审计等工作,坚决落实好“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工作要求。

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认真履行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抓职责,落实院领导定点包联、业务条线对口指导要求,以基层检察院班子建设为抓手,以解决“人”的问题为关键,推动基层检察院业务、能力双提升。持续开展“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建设,引导基层检察院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品牌。持续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助考培训,认真做好基层院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工作,进一步调动基层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各位代表,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在人民监督下,检察权才能正确行使。我们始终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开展视察调研,认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新聘请1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类检察活动229人次,在代表委员真知灼见中整改问题、优化履职。我们始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件、案件程序性信息2250件、法律文书55份,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9场,邀请社会各界代表500余人次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上述成绩,既是全体检察人员众志成城、奋力拼搏的结果,更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监督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全市各项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更重责任还不尽适应,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还需不断增强;二是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还不能完全跟上形势的要求;三是各项检察工作、各基层院之间发展还不够平衡、不够协调;四是队伍综合素质能力仍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仍然存在短板。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强化、实化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努力书写好新时代检察答卷。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持续深入落实党中央《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制定的重点措施,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使命,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力争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推进巴彦淖尔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全面加强思想建设,深化理论武装,融合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学笃行、转化落实,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运用系统观念、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系统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员政治轮训工作,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更深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以党的领导力确保法律监督更加科学、高效、精准。始终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将检察履职置于全市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谋划、部署,推动把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建设的更深更实。

二是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巴彦淖尔现代化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打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主动仗,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服务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巴彦淖尔建设。持续抓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政策措施落实,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助力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常态化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筑牢黄河流域、乌梁素海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点推进农村牧区“法治进校园”,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进一步落地落实,努力让校园更安全,让家长更放心。加强监检衔接,完善配合制约机制,依法能动服务保障反腐败工作大局。

三是始终坚持以监督办案为中心,下力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落实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巡回”检察等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守住司法公正生命线。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持续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强化虚假诉讼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办案中有更多获得感。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继续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在落实公益诉讼检察“4+9”法定领域职责基础上,积极、稳妥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切实履行好公益司法保护的重大职责。

四是始终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下力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进一步落实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总要求,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持之以恒抓能力强本领,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力争涌现出更多在全区全国有影响力的办案团队和专门人才。持之以恒抓作风强效能,抓实纪律作风建设,抓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大力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持之以恒抓改革强管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考核,积极实践和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切实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保障、注入活力。持之以恒抓基层强基础,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特色亮点创建工作,下力为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推动基层检察院全面进步、整体提升,争创一流检察业绩。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报告发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号召。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担当实干,提质增效,勇创一流,不断推动我市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0年11月6日,最高检党组决定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统筹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该办公室负责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18年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深化落实中,为防止对该类犯罪一宽了之,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警示其他企业,2020年3月,最高检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做到既“严管”又“厚爱”,推动企业刑事犯罪溯源治理。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今年4月,企业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合规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明确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3.“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该指导中心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践探索,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探索“妇联+检察”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工作,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目的是引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类,辐射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个条线。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评价指标》进行修订。修订后,评价指标由先前的87项缩减为60项,其中,刑事检察 25项,刑事执行检察 5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 3项,民事检察 7项,行政检察 5项,公益诉讼检察 4项,未成年人检察 4项,控告申诉检察 1项,通用指标 6项。60项指标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提供公式,能够计算出来的指标为58项。

8.案-件比: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也就是说,“案-件比”越小,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感受越好。最好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

9.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然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对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的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11.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021年10月31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12.“五个过硬”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用“五个过硬”概括了司法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3.“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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