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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学习
时间:2022-03-14  作者:  新闻来源:乌拉特前旗检察  【字号: | |

  “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工作系列(二十二)

  

湖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 

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违法占地  行政处罚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村一组、二组与石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97亩土地租赁给石某某进行生猪养殖。石某某投资2000余万元在该土地上建设“某家庭农场”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同年12月9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市自规局)认定某家庭农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97亩建设猪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亩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人民币1940970元罚款。

  某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19日,某市自规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4月24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2015年1月4日,某市人民法院冻结、划扣石某某银行存款,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某村一组、二组村民对某家庭农场污染环境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某家庭农场生猪养殖场建设依法取得动物防疫许可证,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设施、技术先进,无污染,项目被列为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得到了村镇和畜牧部门的支持和批复。同时了解到该家庭农场因行政处罚及部分村民阻挠导致停工停产。

  检察机关对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后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即可。某家庭农场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某市自规局应当督促某家庭农场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不应强制拆除并处以高额罚款。某市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未充分考量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且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存在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听取当事人意见。

  2019年6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裁定,但某市自规局并未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石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期间召开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市法院、农村农业局、银行相关人员及案件当事人等参加的调处会,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撤销对某家庭农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恢复企业征信的事项开展调处。调处会认为,某市自规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和金融部门就恢复征信予以解答和对接。某市人民检察院就违法情形向某市自规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某市自规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今后将高度重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避免行政执法案件出现偏差,并尽快办理用地手续,确保某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某市人民检察院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跟进某家庭农场经营情况,目前,某家庭农场资金解封并顺利获得贷款,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履职的同时,充分发挥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针对因错误行政处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困难现状,通过公开调处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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