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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益路长征·赓续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6-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最高检发布“益路长征·赓续守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推动长征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益路长征·赓续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保护对象涵盖革命旧址、战斗遗址、红色标语、散葬烈士墓等,为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示范引领。

记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推动长征文化保护传承,最高检于2026年初部署开展了“益路长征·赓续守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长征沿线15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共立案434件,磋商76件,制发检察建议326件,提起诉讼10件,督促保护长征文物499处,长征革命纪念设施477处,取得良好成效。

长征文化遗产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针对跨行政区划、遗存点位分散等保护难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同类问题集中整治。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长征胜利会师地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分级分类开展监督,推动长征文化遗产集中规范长效保护。

据介绍,办案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紧盯保护成效,对制发检察建议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守护长征文物安全。如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既不回复也未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及时编制方案并完成修缮工作。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在长征革命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致使文物存在安全隐患、历史风貌破坏风险等情形。如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红二十五军指挥部旧址(红军标语)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中,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并积极推动长征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湘江战役长征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推动将英烈事迹纳入当地中小学思政教育并创建“长征精神青少年研学基地”,使长征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有机融合。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治理效能,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印发“益路长征·赓续守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在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之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伟大长征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长征文化保护传承,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初部署开展了“益路长征·赓续守护”专项监督活动。现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28日

“益路长征·赓续守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3.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二十五军指挥部旧址(红军标语)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长征胜利会师地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南腰界红三军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湘江战役长征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革命旧址保护 一体化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跨区域分布、点多面广、保护等级不同、修缮资金不足等保护难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联合多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系统保护、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1930年至1931年,中央交通局以闽西苏区的“工农通讯社”机要交通网为基础,建立起由上海经香港、广东、福建到达江西瑞金的“中央红色交通线”,为红军长征提供大量人才、物资、情报储备,被视为长征幕后“看不见的生命线”。部分“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被统筹纳入长征文化公园(福建段)建设一并保护。龙岩市境内共有60处“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主要分布在永定区、上杭县等地,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多年来,部分旧址存在破损坍塌、管护修缮不到位、周边环境和纪念氛围遭到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

【调查和督促履职】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岩市院)收到上级院交办的“中央红色交通线”长汀段部分遗址遗迹损毁消失等日常管护不到位的线索,在全市部署“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市县两级院共摸排旧址管理保护不到位案件线索45件。鉴于“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分布在全市5个县(区),点多面广、产权复杂、保护难度较大,龙岩市院于2024年1月17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相关案件线索同步交办下级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对“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负有管理保护职责。2024年11月6日,龙岩市院向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永定区半山观音楼等“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进行修缮,推动开展保护传承并活化利用。市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编制《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龙岩段)保护利用规划》,从“中央红色交通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361万元专门用于案涉文物修缮,共实施修缮工程38处,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9处。

2024年12月31日,市文旅局向龙岩市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关于“部分旧址保护风貌受损”问题,涉及的永定区文保中心已筹集23.11万元对半山观音楼屋面进行了抢救性维修,目前已完成。龙岩市院会同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定区院)现场核查发现,永定区合溪乡半山观音楼交通线旧址房屋外栏杆断裂、屋面及外墙脱落毁损严重。经调取区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计划审批表发现,专项修缮资金已下拨至永定区合溪乡政府(以下简称合溪乡政府)。永定区院于2024年4月18日对合溪乡政府立案,经磋商后该乡政府修缮工作推进缓慢,于2025年3月11日制发检察建议。合溪乡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既未回复也未整改。2025年5月13日,永定区院依法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合溪乡政府编制修缮方案并实施修缮。2025年9月初,该修缮项目竣工并经市文旅局验收通过。永定区法院于9月12日裁定终结诉讼。

为推动长效保护,龙岩市院于2026年1月与龙岩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方志研究室、市文旅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保护利用暨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成立革命旧址守护联盟,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遗址挂牌成立“赓续红色血脉·检察守护站”,聘请志愿者担任红色守护人,建立线索交流、办案联动、日常协作、宣传培训等协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保护工作协同。

【典型意义】

“中央红色交通线”是维系中央苏区与党中央联系的“生命线”,被视为“中华苏维埃的血脉”。检察机关聚焦革命旧址存在毁损灭失风险隐患,发挥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文物管理保护职责,实现“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全流程、系统性保护。同时,注重加强与宣传、党史、文旅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凝聚多方合力破解旧址保护利用难题,为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集中迁葬

【要旨】

针对散葬烈士墓因数量众多、分布零散存在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推动散葬烈士墓“应迁尽迁”、分类施策,从根本上解决“小散远”管理难题,实现长效管护。

【基本案情】

湖南省桑植县是贺龙元帅故乡,是湘鄂边、湘鄂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策源地和中心地,是中国工农红军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红色资源富集,长征期间牺牲烈士4000余人。县域内21个乡镇现分布散葬烈士墓共229座(安葬烈士243名),大部分为革命战争年代及长征时期牺牲英烈的零散墓葬,是见证中国革命斗争史、长征发展史的重要红色遗存。由于墓葬点位众多、位置偏远、分布零散、部分管护责任不明确,长期存在管护不到位情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全县零散分布有200余座散葬烈士墓冢,存在管护不到位情形。因数量众多,社会影响较大,遂上报至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界市院)。张家界市院经初查,案涉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桑植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张家界市院于2026年7月1日对县政府立案,并迅速组建办案组全面开展调查。

办案组采取全域实地踏勘、拍照固定证据与调取履职台账、查询文史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相结合开展调查,查明:229座散葬烈士墓分布于全县21个乡镇,存在道路通行不便、碑体风化、祭扫条件缺失等管护不到位情形,破坏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7月7日,张家界市院召开磋商会,与县政府开展磋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张家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到会指导。磋商中,县政府对案涉公益损害事实及其法定职责均无异议,接受全部整改意见,承诺积极部署推进整改落实。

会后,张家界市院跟进监督发现,由于全县散葬烈士墓数量众多,零散分布范围较广,集中迁葬需统筹协调财政、文旅广体、自然资源、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共同配合完成,且部分烈士后代不同意集中迁葬,相关整改资金未列入预算,导致问题整改推进缓慢,遂于2026年8月7日,向县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一是进一步摸排核实全县散葬烈士墓底数,掌握数量、位置、保护现状等情况,录入“褒扬纪念管理系统”。二是按照“应迁尽迁,就近迁葬”的原则,开展集中迁葬工作,需要新建烈士墓区的依法规划建设,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为破解整改资金难题、保障集中迁葬实施,湖南省院多次商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为桑植县追加项目,争取专项保护资金300万元。

2026年9月15日,县政府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桑植县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一是进行全覆盖核查,查实桑植县散葬烈士墓总数为229座,安葬烈士人数为243名;二是就集中迁葬征求近亲属、所在村委意见后,决定对其中的105座烈士墓进行集中迁葬,对烈士后代不同意迁葬的124座烈士墓已签订就地管护协议;三是制定了桑植县散葬烈士墓工作实施方案,举行多批集中迁葬仪式,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烈士遗属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全程见证。105座散葬烈士墓已全部分批就近迁入全县14座烈士陵园。张家界市院审查认为散葬烈士墓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遂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长征出发地的散葬烈士墓,是镌刻红色记忆、承载长征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珍贵红色资源。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推动散葬烈士墓集中规范迁葬,实现了英烈保护从“零散粗放管护”向“集中规范长效保护”的根本性转变。通过推动举办庄重肃穆的集中迁葬公祭仪式,彰显对革命先烈的尊崇与缅怀,进一步树立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风尚,为革命老区散葬烈士墓系统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二十五军指挥部旧址(红军标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征革命文物 未批先建 预防性保护

【要旨】

针对在长征革命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致使文物存在安全隐患、历史风貌破坏风险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调整项目方案,规范安全施工,实现预防性保护。

【基本案情】

红二十五军是长征中最先到达陕北的部队,毛泽东评价“红二十五军远征为中国革命立了大功”。1935年7月,红二十五军借用太白县乡绅宅院作为临时指挥部,在夯土墙体上刷写“分粮”政策标语,极具史料价值,在红军战士李定慈三代人接力守护下保存至今,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方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纪念馆项目,开展了周边民房拆除、土方开挖等工作,施工中红军标语墙仅用篷布简易遮挡,文物本体四周堆放大量建筑材料,相邻房屋拆除活动引发标语墙损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7月,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院)在开展“红二十五军长征路”沿线革命旧址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陕西省检察院基于长征沿线旧址系统性保护需要,指定关中平原院办理。关中平原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文物保护专家参与调查,通过查看施工现场、调取项目施工资料等方式,查明当地计划投资1100余万元,建设纪念馆项目,但该项目未依法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未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拟新建的住宿、餐饮、会议室部分区域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文物安全隐患、历史风貌破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太白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对涉案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8月14日,关中平原院经沟通磋商后,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法施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要求采取围挡隔离、专人值守等保护措施予以临时性保护,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该处建设纪念馆项目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遂指导建设方将项目改为周边设施配套及提升改造项目。三是在明确项目性质后,指导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文物影响评估等工作,重新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组织文物、文史等专家进行评审,按照30余条专家意见逐一修改。

整改期间,县文旅局书面回复、提供整改方案和计划表。因审批流程多、周期长,关中平原院依法中止审查,并多次与属地政府、县文旅局座谈研讨,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检察监督予以认可、主动接受,方案评审通过,项目报经宝鸡市文物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启动施工。新项目将原计划建设的民宿、餐厅改为展示体验场所,并由2层改为1层,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将主体木构件由深灰色更改为黄棕色,建筑外观风格更契合文物风貌;将文物保护范围内拟建项目调出,限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同时强化文物安全管理,划定施工禁区与控制区,配备防碰撞保护等设施。

关中平原院对案件恢复审查后,跟进调查发现文物周边已修缮为4座陈列展厅,新建1座红色文化展示体验场所,并配套消防、无障碍等设施,展陈工作有序开展,实现对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2026年5月29日,关中平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整改到位。经审查,关中平原院于6月12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红二十五军指挥部旧址(红军标语)是红军“打土豪、分田地”革命实践的直接见证,表达了红军“为天下穷苦人打天下”的初心,是传承长征精神的重要载体。针对未批先建引发文物安全隐患、历史风貌破坏风险,检察机关践行预防性保护理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完成文物影响评价、建设方案评审、项目手续审批,并规范安全施工、优化展陈展示,切实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延续文物历史风貌,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长征胜利会师地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征胜利会师地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系统保护

【要旨】

针对长征文物、革命文物本体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分级分类、系统推进保护,推动长征沿线文物从单点保护向连片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拓展,弘扬长征精神。

【基本案情】

1935年10月5日至9日,中央红军(陕甘支队)在固原境内行军五天四夜,红军翻越长征最后一座大山六盘山,于青石嘴击溃敌骑兵,随后部队辗转原州、彭阳等地,一边应对敌机轰炸、尾追,先后在多处宿营,一边宣传抗日主张,于9日从彭阳孟塬出境奔赴陕北,沿线留下20处长征文物、32处革命文物。由于管护不到位,其中沿线21处战斗旧址、行军宿营点等出现本体风化坍塌、违规搭建、标识缺失、垃圾堆积等问题,不利于长征精神的弘扬和传承。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原市院)在开展“益路长征·赓续守护”专项监督中,运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长征沿线革命文物存在长期没有修缮或未纳入消防重点单位的线索。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全市多处地处偏远乡镇、山林沟壑中的长征遗址遗迹长期失管、毁损严重,遂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

办案组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查阅历史资料、与党史研究部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红军长征途经固原的行军路线、战斗遗址、重要活动及革命旧址等36处长征文物、革命文物逐一进行详细勘查。同时,特聘宁夏大学、宁夏文史馆专业研究人员组建专家团队,针对文物毁损程度、是否需要进一步考证等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经调查查明:小岔沟革命旧址等13处文物保护单位因管护不到位,存在本体毁损、构筑物脱落等严重损害问题,有的无标志说明、无安全责任公示牌;红二十八军军部旧址等8处未定级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杂草丛生、无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另有4处革命遗址需要进一步调查考证。

2026年3月30日,固原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高校教授、党史专家、烈士墓义务守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一致认定检察机关提出的21处长征沿线革命文物存在毁损灭失风险,认为文旅部门存在保护不到位情形,同时认可检察机关指出的4处红色遗址遗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符合条件应当申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五条等规定,同年4月3日,固原市院依法向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全面履行长征文物、革命文物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对普查考证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报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

市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征文物、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整治,对固原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开展起底式调查、认定和登记,由点及面全面部署整改。针对检察机关指出的21处长征文物、革命文物中毁损严重的5处申报文保修缮项目,申请革命文物修缮资金450万元;对上述21处文物责任公示牌进行维修更换;经核查确定,将“红军娃娃坟”等4处长征遗址遗迹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2项。

固原市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4次实地核查整改进展,于2026年7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开展整改效果评估,确认检察建议内容已全面整改落实到位,遂于8月3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红军固原“五天四夜”行军遗存,是长征文化线路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长征史料完整性的独特历史价值。检察机关立足长征文物、革命文物的全链条保护,破解未定级革命遗址史料不足、价值认定难的办案堵点,通过听取专家意见、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辖区内长征沿线遗存纳入保护体系,督促行政机关补齐管护短板,实现由单点保护向线性遗产全域系统治理转变,完整还原了中央红军在固原行军路线和历史细节,为民族地区长征文化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用法治力量守护红色血脉,传承长征精神。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南腰界红三军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征文物保护 产权变更 活化利用

【要旨】

针对红军长征旧址管理不善,文物本体腐蚀破损面临灭失风险、产权人修缮意愿不强或无修缮能力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通过征收、专业修缮、展陈利用等举措,实现红色资源有效保护利用、红色基因赓续传承。

【基本案情】

1934年10月,红三军与红六军团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南腰界胜利会师,并恢复红二军团番号。两军团共同行动结成一个团结战斗整体,为策应红一方面军长征、开辟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和新一轮战略转移创造了有利条件。南腰界红三军旧址有长征革命文物34处,其中南腰界乡苏维埃成立处旧址等存在文物本体损害、整体风貌破坏、展陈利用不足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5月初,“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称,南腰界乡苏维埃成立处旧址部分木结构遭到腐蚀、屋顶破损漏雨,文物本体存在安全隐患,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酉阳县院)于2025年5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阅资料等方式,调查南腰界乡苏维埃成立处旧址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查明:南腰界乡苏维埃成立处旧址、贺龙同志办公处旧址存在屋顶瓦片脱落破损、承重木构件受潮霉变腐蚀等文物本体受损,以及具备开放参观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等问题;贺龙同志办公处旧址属于私有产权,存在私搭乱建破坏整体风貌等问题,且因建成年代久远,产权人无修缮意愿;杨家寨红三军医院旧址未设置文物保护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酉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2025年5月16日,酉阳县院向县文化旅游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相关革命文物进行有效修缮和保护,加大利用力度,助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酉阳县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帮助协调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配合调处产权人征收矛盾纠纷,助推多部门协同履职。县文化旅游委采取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指导属地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征收协议、文物管理所与县属国有企业签订修缮合同,加大革命文物普查力度等方式,积极推进南腰界红三军旧址革命文物的修缮利用工作。2025年7月15日,县文化旅游委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酉阳县院跟进调查核实,县文化旅游委已完成南腰界乡苏维埃成立处旧址、贺龙同志办公处旧址等修缮、利用工作,并积极推进文物产权征收,先后签订23份征收协议,已投入资金将贺龙同志办公处旧址等6处私产旧址收归国有;完善杨家寨红三军医院旧址保护标志;加快实施南腰界红三军旧址整体展示(一期)项目,完成9处革命文物本体原状陈列及南腰界革命史综合展陈;普查后新增不可移动文物29处,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鉴于案涉革命文物已经修缮利用,酉阳县院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长征旧址革命文物点多、私有房屋修缮难等问题,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凝聚各方保护合力,助力行政机关多措并举协同履职,以产权征收、整体修缮、合理展陈、系统保护等方式,有效消除长征革命文物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湘江战役长征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征红色资源 圆桌会议 活化利用

【要旨】

针对长征红色资源保护中革命旧址管护缺位、英烈史实展陈错误、烈士纪念设施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对长征红色资源的一体化保护。

【基本案情】

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是红七军二十一师诞生地、湘江战役英烈黄冕昌故里,留存红七军二十一师兵工厂旧址(列入广西第三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红七军二十一师师部旧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红色遗迹。黄冕昌系红七军第五十五团团长、红三军团第五师第十四团团长,在1934年湘江战役新圩阻击战中壮烈牺牲,为湘江战役牺牲的团长级以上烈士中唯一的广西籍烈士。因管护不力,红七军二十一师师部旧址、兵工厂旧址保护区范围内被人为侵占破坏,不利于红色文化的传承与长征精神的弘扬,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池市院)在开展“益路长征·赓续守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交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化县院)办理。大化县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6年5月8日对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广体旅局)依法立案。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调阅档案等方式,查明:红七军二十一师兵工厂旧址保护标志未标注法定内容,旧址保护范围内存在村民擅自搭设2处捕鸟架、5处墓葬等侵占破坏行为;红七军二十一师师部旧址保护标识牌关键信息无法辨识;红色展陈点内存在将黄冕昌烈士的牺牲地误写为“广西兴安县界首阻击战”、陈列照片与烈士本人不符等6处史实错误。此外,经了解,黄冕昌烈士英雄事迹在当地鲜为人知,河池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在乙圩乡建设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6年5月11日,大化县院与县文广体旅局进行磋商,确认公益受损事实,落实文物修缮和加强文物监管、纠正展陈史实错误等行政职责,研究整改方案。为进一步解决能否在烈士故乡建设烈士纪念设施的分歧,河池市、大化县两级检察院组织两级文广体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召开圆桌会议,邀请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党史专家参与,倾听民意,充分论证在英烈故乡地建设纪念设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县文广体旅局的牵头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属地乡镇政府的协同责任。同年6月1日,大化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县文广体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一体规范革命旧址保护措施,整治违法侵占行为,全面排查纠正展陈错误,补齐烈士纪念设施短板,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好传承发扬长征精神。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组织清理拆除兵工厂旧址内捕鸟架,通过政策宣讲与劝导迁移违建坟墓,规范设置师部旧址、兵工厂旧址保护标志牌,并建立县—乡—村三级巡查管护长效机制;开展史实考证工作,及时纠正红色展陈史实错误,充实完善黄冕昌烈士革命事迹展陈内容;组织全县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展陈内容自查,建立展陈资料事前审核机制,常态化开展史实复核。

大化县院还主动向县委专项报告,促成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保障重点项目,政府先行投入30万元用于乙圩革命文化陈列室建设、兵工厂道路硬化项目等。上海爱心企业自愿帮扶10万元在乙圩乡建设“红军亭”纪念黄冕昌烈士,便于地方百姓就近缅怀英烈。在推动县域长征红色资源保护的同时,大化县院还协同县文广体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党史部门,推动将英烈事迹纳入全县中小学思政教育,创建“长征精神青少年研学基地”,结合3个“红军村”探索“红旅融合”发展模式。2026年7月24日,大化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涉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遂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湘江战役是中央红军长征中极为壮烈的一战,数以万计的红军将士用鲜血和生命,为中国革命保留了星火燎原的宝贵火种。检察机关针对红军革命旧址被侵占、破坏,湘江战役中牺牲烈士的展陈史实错误和烈士纪念设施缺失等系列问题,通过厘清文物监管、烈士褒扬、属地管护等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对革命文物即时保护和长效监管,规范英烈史实展陈,建设必要的烈士纪念设施,将红色文化纳入中小学思政教育,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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