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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报告
时间:2026-06-29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报告

(2026年6月23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自1986年6月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了40年发展历程。40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持续进步,未成年人检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不断更新,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成为一项特殊且重要的检察业务,走出了一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服务保障党和人民事业永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40年发展历程

回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萌芽探索、快速发展、持续深化、全面提升四个阶段。

(一)萌芽探索阶段(1986—2002年)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上升,1985年10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针对当时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专门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预防犯罪等工作,迈出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同一时期,重庆、福建、北京等地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类似的专门办案组,调整单纯以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此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区级、市级检察院成立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独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天津、辽宁等地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先后建立寓教于审、诉前考察、跟踪回访、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测试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了“捕(批捕)、诉(起诉)、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199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专门负责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1991年、199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建立回访制度,巩固教育效果。1997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犯罪人数降至十年来最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国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培养专业化队伍。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在全国检察机关首批命名9个基层检察院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之后的机构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少年犯罪检察处被撤并,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未中断。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在全国范围内萌芽,探索形成了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和专门机制的框架雏形,奠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快速发展阶段(2002—2012年)

本世纪初,特别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快速转型,城乡二元体制及城镇化推进催生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群体,互联网普及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未成年人犯罪又出现上升势头。2007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十年来峰值。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规定,早期探索的未成年人检察理念、制度、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办案,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特别程序逐步成熟完善。同时,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的重要性开始凸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全国第一支专职合适成年人队伍;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创建全国首个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点;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始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推动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2009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为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三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体系。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各地未成年人检察实践的蓬勃发展再次迎来国家层面的关注认可。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2012年3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特殊制度。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逐步确立,多项实践探索逐步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被长期坚持、持续深化的基础性制度机制。

(三)持续深化阶段(2012—2018年)

进入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施行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下降。2018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2012年分别下降了34.5%、50.3%。同期,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网络化问题开始凸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2012年5月,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办案规范、工作机制、队伍专业化等提出全面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逐步由地方探索向顶层设计转变。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监护监督。2015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案件。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始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201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2012年以来工作情况,结合新形势新任务,重点围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成立临时性厅级内设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全国四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设置基本完成。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座谈会,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顶层设计持续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举办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成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先后确定两批共计65家单位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未成年人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儿童证言审查规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类帮教等前沿课题开展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经验在全国推广。为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份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试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始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为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在全国4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后扩大至80个地区开展示范建设,探索依托社会组织、社工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专业服务。2018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发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全部抗诉意见,齐某由十年有期徒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以办理该案为契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018年10月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系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同步抓落实,有力推动了平安校园建设。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呈现出以上率下、整体推进的局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范围有序拓展,基本确立了符合中国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理念原则、目标任务、履职路径、规范体系、保障机制等。

(四)全面提升阶段(2018年至今)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从“有没有”“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2018年12月,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设立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是中央政法机关唯一一家。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前瞻性部署。同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专门通知,自2021年起,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开启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新阶段。为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在总结浙江、上海、湖北等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吸收了检察实践经验,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等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责。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面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勇检察长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检委会专题研究,要求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召开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依托新划转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举办“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讨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迎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协同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更加有力,在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地位、作用全面提升。

回顾40年发展历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蹒跚起步到阔步前行,从小小萌芽到遍地开花,不论是司法理念、办案规范、机构机制、专门队伍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实现了“六个转变”:一是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二是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依法惩治、分级矫治、精准帮教、预防再犯并重转变。三是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全面司法保护转变。四是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促进源头预防、综合治理转变。五是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转变。六是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地方检察机关整体推进转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

总结40年发展历程,有五条经验弥足珍贵,必须始终坚持:一是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牢牢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三是必须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认真落实特殊制度和特别程序,惩防并举,宽严相济,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四是必须坚持双向保护,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也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各项权益。五是必须坚持综合履职、标本兼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40年主要成就

经过40年不懈努力、砥砺前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方针政策,探索建立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先后探索建立了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心理疏导、监护干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一系列特殊制度。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亲情会见9.6万次,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9.5万次,申请法律援助34.7万人。2020年5月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强制报告发现案件1.7万件,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督促追责1900余人。探索的很多制度机制被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吸收,有力助推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二)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更加精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宽与严、惩与教的辩证关系。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决不纵容。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3.4万人,起诉34.9万人。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进行教育挽救。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14.4万人,同步开展监督考察、精准帮教,95%以上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近五年来,共有7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大学。

(三)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双向保护更加有力。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2018年以来,共批准逮捕42.9万人,起诉53.1万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制定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统一司法标准,增强打击合力。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追诉原则。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8万人。对于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积极践行双向保护理念,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用好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手段,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受到检察司法温暖。为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集“询问、取证、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2600余个,一次性询问10万余人,提供心理疏导11.9万次,发放救助金8.6亿元。

(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抓前端、治未病”,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效更加明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加强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法律监督,一体推进惩治犯罪、矫治教育、维护权益、预防犯罪、综合治理。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教育部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促进一大批涉案未成年人返学复学。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烟、酒及彩票销售网点,住宿经营场所以及短视频平台、电竞酒店、点播影院等领域治理,减少滋生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江苏宿迁、浙江绍兴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经验,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十年制作播出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76集,成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节目,受众超过5亿人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5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8%和2.2%,系近五年来首次“双下降”。

(五)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更加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强化抗前指导、上下联动,对涉未成年人案件重点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畸轻等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2021年以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撤)案涉未成年人案件2.5万件,对法院相关判决提出抗诉310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办理车某、李某强奸、故意杀人抗诉案等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紧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特殊保护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辽宁、浙江、河南、湖北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集中关押涉罪未成年人的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提出纠正意见2800余件,推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围绕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侵权、人身伤害、网络消费等领域,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1万件,支持1.8万名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紧扣教育、户籍、抚恤金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等重点,办理涉未成年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55件。提出纠正违法或再审检察建议2637件,抗诉25件,增强监督刚性。加强公益诉讼监督。深刻理解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近三年来,指导地方检察机关聚焦校园及周边安全、食品安全、网络保护等领域,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4.8万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2021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找准融入“六大保护”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推未成年人保护协同共治的格局更加完善。积极融入家庭保护。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创新建立“督促监护令”制度,累计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12.5万份,对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等问题的,引入专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解决家长“不想管、不会管、管不了”等问题。主动融入学校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制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推进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全国共有4.4万余名检察官在8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共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引领带动全国建成基地2100余个,开展沉浸式、体验式法治教育。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法治进乡村”及“走进三区三州”巡讲活动,组织评选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努力让预防成为最好的保护。扎实融入社会保护。制作图文并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入选“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大力加强社会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项目,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积极培育、壮大司法社会工作力量,支持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等工作,加强社会观护工作跨区域交流协作,辐射带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深入发展。围绕未成年人检察主题,组织召开20场新闻发布会,连续10年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连续7年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不断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共识和工作合力。有力融入网络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促请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网络环境。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净化网络空间工作建议,持续配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针对网络平台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问题,各地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行业整改。全面融入政府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未成年人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重大事项,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题报告,争取重视支持,推动系统施策。会同民政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行动方案,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与同级民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度合作试点,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残联发布典型案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侵害残疾未成年人犯罪,促推加强残疾未成年人兜底保障,不让一个孩子在成长路上掉队。协同加强司法保护。发挥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围绕司法标准、部门协作、特别制度落实等,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48件。建立涉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通报与会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聚焦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主题,多次举办同堂培训班,推动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办案环节互相制约、高效协同。

(七)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殊规律,有序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更加完备。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全国共有2200余个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办案组织,近1.5万名检察人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24个省(区、市)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简称渝检护“未”团队代表)荣获“时代楷模”称号。注重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近年来,先后举办三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开展24期专题培训,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力促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当好“四大检察”业务的“全科医生”,2700余个集体和3100多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一批以梅玫、章春燕等为代表的检察英模人物。深化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理论与司法实务深度融合。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历时三年完成并出版《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构建并深化“捕(批捕)、诉(起诉)、监(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受理范围,部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编写专门教材,印发专用法律文书模板,加强办案全流程管理、各环节管控。建立以案件办理质量、预防犯罪效果和综合履职实效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独立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检察高质效办案分析研判,围绕重点业务、重点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检查,发布指导性案例8批25件、典型案例57批297件,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将未成年人检察特殊理念、价值、要求融入日常办案。

与此同时,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救助儿童会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通过参观考察、专题授课、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与英国、俄罗斯、南非等20多个国家的沟通交流,向世界展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中国之治”。

回顾40年发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方向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方针、原则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融贯协调的“六大保护”规范体系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恤幼”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精神渊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在于,并非简单被动移植域外制度,而是在中国法治土壤和检察制度框架内生长壮大,具有深厚的未成年人检察自主基因。最显著的功能在于,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重视“案”的办理,更关注“人”的成长,围绕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发挥功能作用。最突出的优势在于,一体履职、全面履职、综合履职,检察监督贯穿未成年人司法全过程、辐射未成年人保护各方面,促进形成保护合力。最独特的贡献在于,以实践反哺立法,为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完善贡献检察样本。所有这些,都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不竭源泉和强大动力。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民族复兴后继有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在连续多年上升后,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发态势,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性侵害犯罪问题突出,一些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力、辍学失管、网络诱发犯罪等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尚待充分落实,等等,亟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40周年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更优的检察履职,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携手各方,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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