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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28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社  【字号: | |

聚焦芯片制造、光伏新能源、工业软件等新兴产业

最高检发布10件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时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惩治虚假诉讼等职能,集中展现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成效。案例聚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如“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涉及芯片制造、光伏新能源、工业软件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分还涉及我国面临“卡脖子”的技术。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此次专门编选了“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这批典型案例中也得到充分展现。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自行侦查、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职能,高质效办好相关案件。例如,最高检抗诉改判“华美牙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有助于促进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合理划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边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还着眼于推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特别是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认定、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新类型美术作品保护、服务商标案件办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可供各级检察机关学习借鉴。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等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1日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

案例二 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 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四 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例五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七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例八 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九 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十 “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商标权无效宣告 在先字号权益 在先使用抗辩 抗诉

【基本案情】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美容服务;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等服务项目。2018年11月28日,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美公司)以诉争商标损害其字号权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24号《关于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重庆华美公司字号权的损害,裁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重庆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成都华美公司在先拥有“华美及图”“华美”两枚注册商标,其中“华美及图”商标于2000年8月8日申请注册,2001年12月21日获核准,核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牙科”服务上;“华美”商标于2003年6月10日申请注册,2005年7月21日获核准,核定使用在“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服务上。同时,在此前成都华美公司诉重庆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认定重庆华美公司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整形美容领域将“华美”字样使用在产品宣传介绍上。在该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华美”字样在重庆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一审认为,成都华美公司在先拥有上述“华美及图”“华美”两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再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华美牙科”应属于其对“华美”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诉争商标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的认定,从重庆华美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其宣传、使用情况看,经重庆华美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华美”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于重庆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所以,重庆华美公司就其字号享有在先权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重庆华美公司从事的“整形美容”服务,在服务目的和内容上具有较大关联,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重庆华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成都华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的“华美及图”“华美”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合理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成都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成都华美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其“华美及图”“华美”两枚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医疗诊所”等服务与重庆华美公司从事的“整形美容”服务并非类似服务,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

鉴于本案讼争双方存在多起纠纷,法律关系交织,检察机关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查明成都华美公司两枚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经查,成都华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在经营场所的病历、医院门牌等处使用上述两枚商标,并自2011年起广泛发布广告、参加展会进行宣传,多家报纸和网络媒体进行了报道,可以证明上述两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上述事实已被多个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二是查明关联案件裁判情况。查明成都华美公司诉重庆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民事裁定中认定的重庆华美公司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华美”字样在重庆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其实质为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属于在先使用,其在原整形美容服务范围内使用“华美”字样不构成侵权。重庆华美公司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其“华美”未注册商标,并不涉及“华美”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更不能推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成立。

检察官集体讨论案件。

2024年10月11日,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规定的在先权利在立法目的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在先使用抗辩是为解决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自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规定的在先权利是为了阻却商标抢注问题,两者所要求的使用程度、范围及影响力明显不同。相关在先民事裁判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对“华美”这一未注册商标构成在先使用,不能据此推定其在先字号权益成立,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重庆华美公司在先字号权益,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025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5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再20号行政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在“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华美”字号的相关权益,原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商标、字号都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生产经营凝聚的商誉。本案通过辨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抗辩在立法目的、权利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本质区别,厘清了两者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强调应当尊重商标和字号的历史演变及现实状况,妥善处理商标与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对于无抢注恶意、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的注册商标,不宜轻易宣告无效,对于善意合法使用形成的在先字号权益,亦应保留其市场空间。本案对于统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裁判尺度、合理划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边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借鉴价值。

案例二

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著作权纠纷 虚假诉讼 依职权监督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通过描图、抠图等方式制作相关图案矢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书,将何某某包装成美术作品原作者,在贵州省版权局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后对外出售美术作品“版权”。付某某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卡通图案美术作品“版权”后,在明知其涉案美术作品版权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获取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25年11月13日,经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025年12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和二年,各并处罚金,对何某某适用缓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某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安徽、河南等十余个省份。付某某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年3月13日,付某某以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诉请判令百货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4年4月15日,卫滨区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查明:付某某从崔某处购买“某某小熊”的著作权,并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百货经营部在网络店铺所陈列的商品上使用“某某小熊”图片。该院认为,付某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某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店铺中使用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百货经营部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2月,安徽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4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线索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开封市龙亭区、安阳市龙安区三地检察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三地检察机关开展初步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主要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加强跨省协作,快速调取证据材料。调取付某某等人刑事案件卷宗及相关电子数据,围绕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重点查明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主观恶意等情况。二是开展关联案件检索,深入挖掘监督线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人为原告”和“某某小熊”等作为关联筛选条件,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检索,排查出22条本省虚假诉讼线索和36条外省线索,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是依托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全面提取“原告”信息、涉案作品信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全面检索,排查相关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相应检察机关审查。

根据调查核实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付某某等人明知涉案作品著作权虚假,捏造侵权事实,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且付某某等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监督。截至2026年4月,河南检察机关对付某某等人系列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9件,法院已裁定再审21件,再审改判7件,其中包括前述付某某与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提出抗诉14件,法院已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9件。

检察机关与法院就防范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交流研讨。

河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梳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与人民法院建立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作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捏造侵权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中,应强化综合履职意识,同步审查发现涉及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依法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属于外地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开展监督,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监督线索深挖彻查,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监督。对涉及多省份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加强上下联动和跨区域检察协作,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推动形成跨部门工作合力,力求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效果。

案例三

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非公知性 商业价值认定

【基本案情】

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9月,王某甲等3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担任总经理,王某乙担任生产总监,王某丙担任研发工程师。王某甲等3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1785.68万元,共计人民币3742.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听取被害企业讲解试验分析过程。

2023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在走访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天某公司反映其公司技术秘密被他人以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分析研判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天某公司梳理准备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公开文献、类似专利等现有公开信息,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委托鉴定;调取天某公司的研发记录、涉案技术研发成本及收益等证据材料,就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委托评估;核实长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审查长某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202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3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二是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多次与评估公司沟通,逐一梳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三是依法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王某甲等3人实际控制长某公司,主要生产侵权产品,并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4年10月18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通过到权利人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护航科技创新企业行稳致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服务创新发展职责,主动加强与创新企业联系,紧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对于涉及配方、参数等特定信息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应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相关领域公开文献和其他在案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提供协助等方式,综合研判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重审查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评估机构就方法选取、评估参数、计算依据等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价值。梳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治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四

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国家安全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保护相关商业秘密,某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

田某于2002年7月入职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在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某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受境外机构A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某通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A咨询公司。

经鉴定,某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某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上述经营信息实质相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集体讨论案件。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及时介入,建议侦查机关从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保密措施、非公知性、价值认定以及田某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咨询方式、参与人员、磋商过程等方面进行取证固证。同年7月19日,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

2024年9月1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为夯实对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检察机关扩大对权利人以往公开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渠道及内容的查证范围,排除因其曾对外披露导致涉案信息丧失非公知性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涉案经营信息系由零散信息整合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的形成基础,检察机关多次前往权利人某公司办公地点,勘查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现场还原原始材料采购信息经汇算形成处理数据的全过程,排除犯罪嫌疑人关于“所披露信息为采购数据的大致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辩解。综合审查咨询公司员工与境外机构员工聊天记录、IP地址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实际主体位于境外。

2024年12月27日,上海三分院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围绕涉案经营信息的泄露极易影响某公司供应链稳定性和生产连续性,可能导致某公司供应链受到竞争对手或外部势力干扰,与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攻坚突破密切相关等方面,阐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2025年2月20日,上海三中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动力,威胁国家安全。在办理侵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从严打击境外商业间谍活动,切实守护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准确把握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重点关注经营信息从本质上是否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全面审查密点信息所对应的原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载体,调查核实权利人对密点信息的管理、使用方式与所采取保密措施的适配性,审慎研判密点信息价值。针对境外机构通过境内咨询公司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实质审查,研判论证境外要素的特征,深挖案涉信息泄密流向,依法认定名为商业咨询实为非法泄密的犯罪行为,筑牢更高水平安全屏障。

案例五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反向工程 计算机软件 犯罪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经鉴定,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截至2024年12月,众某公司共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人民币1240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目标程序对该10款逆变器的软件贡献率在24.28%至36.91%间不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4年10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仑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研判认为众某公司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并用于制售同类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针对权利人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作品登记、部分软件开发日志缺失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德某公司保存的源程序、初始研发资料、软件开发流程、原始烧录记录等关键证据,完善著作权权属证明链条,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众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的来源,排除其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众某公司生产的含侵权目标程序逆变器全部货值为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鉴于涉案产品系软、硬件一体的机电设备,除内置侵权软件的DSP芯片外,还含有驱动板、主板等价值较高的硬件,故应当评估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软件价值为人民币343万余元。二是加强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众某公司主动赔偿,引导德某公司理性评估损失及对方偿付能力,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权利人在检察机关起诉前获赔人民币300万元。三是准确认定单位犯罪。本案侵权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获利归属于单位,故认定众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5年9月30日、10月11日,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光伏产品是我国外贸“新三样”之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应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护航国家高端制造业、新能源企业出海。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工业软件目标程序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制售同类产品的,依法认定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涉案工业软件及产品具体情况,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罚当其罪。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六

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赋码软件 商业秘密 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药品监管码赋码系统是制药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规范,为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及各级包装赋予唯一20位标识码的自动化生产与数据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药品监管码的自动生成、打印、关联、校对并上报至国家追溯平台等功能,是药品合法上市、全链条追溯的强制性技术前提。

北京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主营药品生产线赋码系统安装及维护业务,独立研发生产线赋码系统软件并享有著作权。爱某公司对赋码系统软件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安装后需验证授权码方可正常运行,一个授权码仅对唯一生产线有效。爱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由项目工程师从公司内部网站下载软件安装包安装于客户生产线。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申请,经商务部门审批,由技术部门根据软件源代码(未开源)与客户信息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唯一授权码,对已安装软件进行验证后,该生产线赋码系统方可正常运行。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爱某公司大区总经理张某甲伙同其妹张某乙、公司工程师郑某某和公司销售张某丙,私下另行成立A公司,并勾结爱某公司内部能接触到源代码的技术人员,通过绕开审批私自生成授权码、非法复制低版本软件源代码后修改授权信息破解加密程序等手段,向北京某医药公司等销售盗版药品生产线赋码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8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权利人爱某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从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两个方向引导侦查,建议重点查证涉案软件研发经过、运行场景、授权流程等证据。经核实,涉案软件源代码及运行所需授权码被爱某公司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兼具软件作品与商业秘密双重属性。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比对鉴定盗版软件、核查团伙内部往来邮件,对爱某公司内部有权接触源代码的人员和所有盗版软件购买方取证,查明具体作案方式和犯罪金额。

检察官比对代码片段。

2025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避开技术措施具体情形。走访盗版软件使用方北京某医药公司生产线现场,提取实际运行的赋码软件代码与数据库信息,经与正版软件代码进行比对,查清郑某某非法复制低版本软件源代码后修改授权信息从而破解加密程序的犯罪手段。二是准确适用罪名。在查清涉案软件性质、爱某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非法经营数额基础上,准确认定张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不认定单位犯罪。张某甲等人成立公司后主要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且违法所得由张某甲个人支配,故不构成单位犯罪。四是加强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丙共计退赔爱某公司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5年8月29日、12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和张某丙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在一审开庭时均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走访权利人了解实际经营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开展法治宣讲并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爱某公司通过技术加密、通讯管控、强化授权机制等方式,优化保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审查A公司税务信息,检察机关发现张某甲控制的A公司以盗版软件冒充自主研发软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涉嫌骗取国家税款,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机关。

【典型意义】

“一药一码”医药赋码系统是落实国家药品追溯政策的重要保障,对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真伪可验发挥重要作用。销售盗版药品监管码赋码软件并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阻碍产业创新,也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引导侦查,用好自行侦查,收集提取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对于被告人实施一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两罪名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认定。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以法治宣讲、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筑牢知识产权保护与群众用药安全保障的双重防线,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案例七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追诉漏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自主开发《原神》网络游戏,该公司对游戏中“可莉”等角色形象和角色形象衍生的手办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各类玩具手办,万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张某甲负责产品库存管理、发货运输等工作。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万某公司接受伍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代为加工各类动漫手办共计60431件。经认定,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加工的43668件手办系淫秽物品,其余16763件手办系未经米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原神》游戏中“可莉”角色的侵权产品。张某乙受伍某某雇佣,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上述淫秽手办10000余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万某公司查获侵权、淫秽手办6000余件,在张某乙管理的多处仓库查获侵权、淫秽手办4000余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底,居住在江苏省宜兴市的某未成年人网购涉案淫秽手办,其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10日,宜兴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兴市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核实涉案公司股权信息、人员架构、经营模式,查明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地位作用;二是查明动漫手办的原料模具来源、加工流程与销售模式,深挖犯罪线索,注重全链条打击;三是依法规范扣押相关手办成品及半成品、财务账册、手机电脑等涉案财物和证据。同年4月30日,宜兴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批准逮捕。

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扣押的动漫手办中,除淫秽手办外,还有疑似侵犯著作权的动漫手办,本案可能存在遗漏犯罪的情况,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手办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开展同一性鉴定。经查实后,宜兴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追诉遗漏犯罪书面通知。202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万某公司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万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罪名。万某公司接受委托,由委托方提供模具、原材料,万某公司代为加工动漫手办,收取加工费。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的手办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依法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加工侵权手办部分,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准确认定侵权产品数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涉案淫秽手办数量为3万余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万某公司的财务记账单、物流登记表等客观证据,剔除重复项,综合财务数据、快递物流信息、网店销售数据、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准确认定万某公司加工淫秽手办43668件、侵权手办16763件。三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向米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发表意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

2024年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万某公司、万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张某乙提起公诉。米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万某公司、万某某等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12月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万某公司罚金;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系数字时代的新型文化业态,游戏中的原创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源代码等创作物,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网络游戏角色的案件时,应注重审查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对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角色形象,依法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对于将游戏平面角色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游戏角色手办的,如果二者在造型、线条、色彩、装饰等方面高度一致,尽管物理载体从平面变成立体,但角色手办并未形成新的、区别于平面美术作品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认定构成复制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依法监督纠正遗漏犯罪,实现对犯罪的全面惩治。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案例八

王某、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务商标 检察技术支持 网络空间治理

【基本案情】

“”(海尔)、“”(海信)等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第37类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2019年12月,王某、魏某某共同成立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某公司),主要经营家电维修服务。2022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魏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搭建海尔、海信等电器品牌假冒维修网站,涉及182个家电品牌。用户在网络平台搜索“**品牌维修”“**品牌售后服务”等关键词,搜索界面前排显示王某、魏某某运营的侵权网站链接,用户点击进入网页后,通过拨打网页上的400电话联系随某公司,公司客服假冒品牌电器官方维修客服接收订单,后根据用户需求联系维修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经查,王某、魏某某通过运营上述维修网站,收取维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972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1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讨论案件。

2023年10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并同步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市、区两级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本案采取“平台推广+电话约单+微信下单+线下维修”的作案方式特点,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案涉182个家电品牌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查明案涉服务商标在第37类安装和修理服务类别上的注册情况;二是依法调取涉案云服务器镜像电子数据,同步开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固定涉案网站点击量、客户订单等证据;三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层级人员作用分类取证,明确组织者、技术人员、客服、维修人员等不同主体的取证方向。

202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自行侦查。依法调取侵权网站推广后台数据12175条,并固定侵权网页链接、客服热线使用记录等电子数据,为数据勘验比对奠定基础。二是借助检察技术协作。全面审查调取到的云服务器中存储的海量电子数据,对涉案15个服务器镜像数据进行勘验,重构涉案网站,梳理确定涉案客服热线电话,将通话记录与订单关联比对,为认定犯罪数额构建完备证据体系。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针对维修服务中存在更换零部件的事实,依法扣除该项维修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对公司运营中的人工费、房屋租金等费用均不予扣除,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王某、魏某某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四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同步向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2025年2月1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魏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搜索功能向消费者推送侵权网站的情况,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向网络平台公司提出关停侵权网站链接、优化搜索引擎、设置品牌选择提示等意见建议,规范网络平台运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共治研讨会”电器专场,与家电企业代表就服务商标保护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座谈,制定加强家电行业品牌知识产权保护10项措施,助力品牌建设。

【典型意义】

家电品牌的注册服务商标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作用,承载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重要价值。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家电服务商标犯罪,既贬损品牌信誉,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坚决惩治。办理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应严格把握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区分是否依托商品提供服务的不同情形,准确认定假冒服务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针对办案中遇到的电子数据调取和审查难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检察技术支持等制度优势,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全面调取电子数据,通过勘验检查涉案服务器镜像数据、重构涉案网站等方式,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与违法所得数额。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压实网络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

案例九

周某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12月,周某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纠集石某某、王某甲等人生产假冒香水,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5亿元。在明知周某某制假售假的情况下,黄某某等人仍为其提供玻璃瓶、喷泵、香精、包装盒等原材料和包装材料;陈某甲、陈某乙提供香水瓶盖;王某乙等人分别提供资金账户、运输服务、寻找场地、协调处理有关举报等帮助。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贴片销售给周某某。陈某等人明知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仍然向其采购并向境内外销售。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周某某、黄某某等24名涉案人员,查扣假冒“ARMANI”“DIOR”等52种品牌注册商标的成品香水17万余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研商案件。

2023年7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一区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链条,查清犯罪数额,开展追赃挽损。

2024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东莞一区检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运用证据,破解“零口供”难题。本案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团伙核心成员周某某等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声纹鉴定、方言翻译等方式,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同时运用物流轨迹、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精准锁定原材料供应商、包材商、下级分销商等全链条涉案人员,加强同案人的指证,构建证明体系,破解“零口供”难题。二是根据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实现分层分类处理。对周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等5名组织者、指挥者、主要获利者,依法从严惩处,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对只参与辅助性工作且认罪认罚的陈某乙等3人,经召开检察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他从犯,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情节依法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追踪违法所得资金去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涉案房产4处,冻结银行账户、证券账户21个,累计扣押、冻结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强化释法说理,促使12名涉案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29万余元。

2024年9月25日,东莞一区检对被告人周某某等21人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5年9月1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陈某甲等17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12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制假售假多发领域,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利益兼顾。针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出的链条式、产业化、跨区域团伙作案特点,以及采取“线下+线上”“按需生产”“人货分离”“产销分离”等隐蔽化、分散化作案方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破解证据审查、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办案难题,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强罚金刑适用,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案例十

“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河南省温县种植铁棍山药已有近3000年历史。温县铁棍山药兼具重要经济价值、区域品牌价值,是当地乡村振兴的重点富民产业。2003年,“温县铁棍山药”被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地理标志产品。2012年,“温县铁棍山药”经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山药(未加工的中药材)商品上;2014年又核准注册在第31类山药(未加工的食用植物根)商品上。近年来,“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存在专用标志使用混乱、监管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特色产业发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河南省温县“两会”期间,有代表围绕温县铁棍山药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提交了相关建议,温县人大常委会将上述代表建议移交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县检察院)办理。温县检察院通过走访山药种植基地、交易市场,并调取地理标志使用数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等资料,依法查明“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使用较为混乱,部分商户使用失效或伪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部分包装企业违规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价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0月9日,温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鉴于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种植规范、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多个环节,为充分凝聚共识、形成治理合力,温县检察院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磋商,围绕地理标志使用现状及问题开展分析研判,形成保护共识,协同推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11月16日,温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行为,指导商户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并做好地理标志知识宣传普及。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一是组织开展“铁拳护标”专项整治行动。经排查,共没收使用伪造地理标志的产品300余件,督促引导31家企业规范使用相关标志,17家包装企业规范印制相关标志,9家网络店铺下架129条侵权链接。二是创建温县铁棍山药统一溯源平台系统。对山药种植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指导温县四大怀药协会核定种植户铁棍山药亩数和产量,通过扫码查询授权主体、种植区域、农药残留检测等信息,实现一码溯源,确保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制作地理标志保护手册,向相关企业、商户发放,提升地理标志规范使用意识。通过以上举措,初步构建起以温县铁棍山药为示范,覆盖怀地黄、怀牛膝、怀菊花等特色农产品的“1+3+N”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推动形成保护集群效应。

检察官走访铁棍山药种植基地。

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温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围绕温县铁棍山药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报送温县人大常委会并层报至焦作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6月,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焦作市四大怀药保护和发展条例》,明确吸收了调研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完善产品溯源管理、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建议内容。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地方特色产业的有力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载体。实践中,部分地理标志存在使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运用座谈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综合履职,凝聚各方保护合力,协同推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信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梳理,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情况报告,以办案推动地方立法,将地理标志保护转化为富民动能,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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