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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6-10-1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社  【字号:大 | 中 | 小】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四大检察”综合履职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保驾护航

今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0月16日,在今年全国“敬老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鲜活案例阐释法律精神,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力量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今年全国“敬老月”的主题是“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此次发布的9件典型案例涵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追索赡养费用、整治私域直播、规范养老机构监管、维护老年人社会保险权益等重点领域,充分展现“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成效。

刑事检察方面,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依法追究养老机构因管理缺失、履职疏忽引发的安全事故类犯罪,全链条惩治保健品诈骗、投资陷阱、收藏品骗局等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黑灰产,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并协同开展综合治理;民事检察方面,聚焦追索赡养费等涉老民事案件支持起诉,让陷入生活困境的老人“赡养费”有着落,通过依法履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行政检察方面,聚焦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等老年人急难愁盼,依法办理涉老年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深入推动涉老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紧盯私域直播虚假宣传、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等重点问题,积极稳妥开展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强化涉老权益保障,坚持个案监督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国家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

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全国“敬老月”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及时总结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14日


案例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诉陈某威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养老机构安全 十一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威,男,1987年出生,系广东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4日4时许,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7万元。广东省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关于《东莞万江某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查明火灾事故中心位置位于某护理院三楼303房,起火原因为303房9号床老人使用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调查认定火灾蔓延原因如下:1. 某护理院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房间改建为疗养房,各项消防设施设备、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符合避难间的标准;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状态,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排烟;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被告人陈某威应对某护理院“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缺陷负领导责任,不应属于主要责任者。事发后,陈某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某护理院和陈某威共同赔偿各被害人,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次火灾导致多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引起群众和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东莞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迅速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先后两次赴火灾现场实地走访勘查,共同研判侦查取证思路,建议侦查机关核实起火位置、建筑改造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厘清起火原因以及火势扩大的各项诱因,固定事故隐患相关客观证据,查明案发关键事实,为后续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202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起火原因是由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老人点火引起,侦查机关初期围绕放火罪开展取证,但点火老人已经在火灾中死亡。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重点围绕养老机构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改造建筑设施等方面收集证据,构建和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另外,由于本案共死亡4人,责任认定关乎量刑情节是否上提一档,针对事故调查结论与刑事定责要求的差异,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威作为某护理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规改建避难间为疗养房,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致使某护理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认定陈某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2025年4月1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5年6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负事故次要责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被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督促相关单位妥善做好伤亡老年人医疗救治、善后安抚工作,跟进民事赔偿事宜,依法维护老年人及其家属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走深,与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八家单位联签《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备忘录》,通过会商、研讨推动行政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养老机构监管等工作合力,切实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养老场所火灾成因复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一体履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厘清自然或过失起火诱因与经营者管理失职的法律关系,不局限于核查直接起火原因,在无法认定放火犯罪的情况下,聚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取证追诉,准确认定责任比例,精准打击不作为引发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实现依法惩治。在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犯罪的同时,同步跟进善后处置工作,注重老年群体特殊保护,依托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健全养老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风险源头化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效果,共同守护老年人晚年平安幸福。

案例二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诉张某甲等27人诈骗案

【关键词】

老年被害人 直播诈骗 追赃挽损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设立的工作室招揽人员,先后在某直播平台开设三个直播间销售手串、摆件等物品。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在张某甲策划指挥、张某乙、金某积极协助下,花高价投流精准引流老年客户群体,涉案人员在直播间演戏造势,编造离婚分割财产、家人患病急需用钱等虚假事由,骗取老年粉丝信任和同情;随后以转移婚内财产等理由,请求帮忙代为保管家中名贵文玩藏品,刻意吹嘘其稀缺程度与升值潜力,诱骗粉丝交保管费,并许诺短期内以数倍至千倍不等的价款回收。经查,涉案物品均为廉价工艺品。经查,张某甲等27人共计骗取全国196名被害人930万余元,受骗群体多数为老年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本案涉案人员众多、被害人分布广泛、资金流水繁杂,且张某甲案发前销毁工作室电脑、手机等直播器材,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20余条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取证建议向直播平台调取全部直播回放,扣押涉案人员手机,提取主播话术脚本、直播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夯实资金流水等核心证据。通过检警协作,厘清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层级关系、具体分工,查明了“直播虚假宣传——诱导购买藏品——收取高额保管费——推诿塞责拒回收”的诈骗模式。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发现,除公安机关前期重点侦查的直播间涉嫌犯罪外,还有其他直播间采用同种手段实施诈骗,尚有部分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追加逮捕韩某等5名漏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将追赃挽损作为办案重点,全面清查涉案人员及亲属财产线索,依法追回转移、隐匿涉案资金820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多名老年被害人及其子女向检察机关反映,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致使生活困难,家庭陷入窘境。部分老年人存在思想负担,既怕家人埋怨,又怕无法追回损失。检察人员逐一释法说理,劝说被害人卸下思想包袱,配合侦查取证。同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案件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原移送审查起诉的45名被害人基础上,追加认定151名被害人。针对部分嫌疑人辩解“对诈骗行为不明知”、违法所得未查清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检察人员制定详细补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专项审计涉案人员及涉案账户间转账记录,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获利数额,夯实诈骗犯罪证据根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追赃挽损工作相结合,根据涉案人员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针对性释法说理,最终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24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00万余元。2024年12月起,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27人陆续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6年5月,长垣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张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至二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涉案款项逐步有序发还被害人。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深入剖析该案作案手法、话术套路,针对受害群众多为老年人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机构,对老年人群体累计开展防诈骗专题宣讲20余场次,覆盖5000余人次。同时针对直播平台存在内容审核不严、重点场景风险预警不足,导致对各类新业态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容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等问题,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建议,提醒落实审核管理主体责任,充分维护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涉案直播平台根据检察机关建议,针对直播业务完善识别体系,强化对诱导场外交易行为的监测与警示,完善异常账号关联分析与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并推出老年用户专属保护功能,增加更醒目、更易读的风险提示频率和强度等。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将老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已成为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犯罪之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认定诈骗金额,坚持全链条打击,彰显司法机关鲜明态度,形成有力震慑。全流程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全力追查赃款去向,对于诈骗违法所得已经转化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物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依法做好赃款发还等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被害老年人经济损失。积极开展反诈宣传,加强以案释法,不断提升老年群体防骗意识,切实营造全社会反诈浓厚氛围。

案例三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对姜某瑞、管某芹

与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赡养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养子女赡养义务 家庭关系修复 民事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姜某瑞、管某芹系夫妻。姜某瑞现年73岁,管某芹现年71岁,二人长期生活在农村,因年事已高,身体患有慢性病,无法从事农业劳动,以收废品为生,生活困难。二人育有长子姜某军、次女姜某妍,并抚育管某芹侄子管某周(自两岁起至成年),现三人均已成家。2024年12月,姜某瑞因突发脑溢血住院,花费医疗费46886.46元,次女姜某妍先行垫付医药费。后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三人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未达成一致意见,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姜某瑞、管某芹夫妇二人陷入生活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5年3月25日,姜某瑞、管某芹夫妇因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诸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诸城市检察院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到:姜某瑞、管某芹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姜某军、姜某妍系二人亲生子女,管某周系二人自幼抚养长大的侄子,管某周自两岁起即与二人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姜某瑞、管某芹为其操办婚事,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亲友及基层组织均认可其养子女身份;姜某军因长期在外务工,与父母感情疏远,对赡养父母态度消极,姜某妍认为按农村习俗应由儿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管某周认为自己是侄子被收养,心存“不是亲生”的疙瘩,觉得父母偏心,三人就老人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

支持起诉意见。2025年3月28日,姜某瑞、管某芹向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诸城市检察院向诸城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同等赡养义务。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作为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姜某瑞、管某芹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2025年4月15日,诸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姜某瑞、管某芹生育姜某军、姜某妍,收养管某周,将三人抚养长大,有权向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主张赡养费。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姜某瑞、管某芹经济状况、赡养人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给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自2025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姜某瑞、管某芹赡养费500元;姜某瑞住院医疗费46886.46元由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均担,扣除姜某妍已垫付部分,姜某军、管某周各支付15628.82元。

案件办结后,诸城市检察院于2025年10月联合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共同对姜某瑞、管某芹生活状况及家庭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回访。经了解,判决生效后,姜某军、管某周即向姜某瑞、管某芹夫妇支付了应承担的医疗费,并定期支付赡养费,从无拖欠,三子女定期主动探望老人。

针对农村地区赡养纠纷多发、老年人维权能力薄弱的现状,诸城市检察院选取本案制作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册在社区发放,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赡养义务法律提示。同时,与市民政局、妇联、残联、关工委建立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将辖区内70岁以上独居、失能老人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典型意义】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往往经济条件受限、诉讼能力弱,难以有效行使诉权追索赡养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其起诉。但赡养纠纷本质上是家庭内部矛盾,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彻底撕裂了亲情,支持起诉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姜某瑞、管某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并收养侄子,将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三人养育长大,但因亲情隔阂导致老人赡养难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通过支持起诉前实地走访、支持起诉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义正辞严讲明法理、循循善诱讲通事理、感同身受讲明情理,法院判决后回访探望,避免了因诉讼激化矛盾,让陷入生活困境的老人“赡养费”有着落,也让因隔阂而淡漠的亲情得到修复,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弘扬了敬老孝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例四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

推动弥补养老待遇损失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和解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67岁的朱某某发现其退休待遇过低,遂向四川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书》,申请将其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9月24日在西昌某运输公司工作期间的14年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对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新核算。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等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不予重核决定》并邮寄送达,朱某某于同年12月13日签收。朱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朱某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朱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朱某某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乐山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某,1957年出生,于197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在西昌某国有运输公司下属昭觉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存在14年连续工龄,符合国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条件。该公司于1992年集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时,因历史管理疏漏未将朱某某纳入补缴名单。朱某某于2017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术语含义,在载明“无视同退休”的《某市保险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朱某某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往返于某市与凉山州昭觉县(两地相距约300公里)向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监督意见。乐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法定监督情形。第一,朱某某提交重核申请是基于档案资料等新证据要求启动待遇补正程序,不属于要求“重复处理行为”。第二,朱某某起诉的对象系2024年12月10日《不予重核决定》,该决定构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新的实质性处分,该行为具有可诉性,不受原核定行为起诉期限的限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当结合原始档案材料综合认定,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不予重新核定确有不当。据此,乐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再审审查期间,为推动朱某某养老权益受损的问题尽快解决,乐山市检察院协同法院组织朱某某、西昌某运输公司开展多轮释法说理与协商调解,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其历史管理疏漏给老年劳动者造成的养老权益损失承担相应弥补责任。最终,某运输公司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养老金差额损失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典型意义】

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直接关系老年人获取养老保险金额大小。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件,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查清案件基础事实,正确把握当时的政策背景,厘清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劳动者各自的责任边界,对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协同法院搭建多方协商平台,推动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63岁的淦某生与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2021年10月7日,淦某生上班途中,与郑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踏板燃油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经江西省某县级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淦某生负次要责任。2021年11月8日,淦某生继承人淦某文等人向江西省某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淦某生事故发生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学院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告知书》。淦某文等人遂向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淦某生为工伤。

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淦某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淦某文等人诉讼请求。淦某文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淦某生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的劳务为保洁,非用人单位主业的组成部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且淦某生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22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淦某文等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淦某文等人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九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通过调阅诉讼卷宗,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1. 淦某生作为保洁人员由该校后勤部门管理,该部门对淦某生的工作时间、内容、地点及考勤进行了严格管理,某学院转账给淦某生备注为“工资”;2. 淦某生出生于1958年5月,系进城务工农民,2012年10月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8年6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监督意见。九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第一,淦某生与某学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淦某生签订的虽然是《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但其受某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领取劳动报酬,其考核管理直接受某学院支配,且其从事保洁工作为某学院行政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原审法院认为淦某生享受了《解释(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继而按劳务关系处理,系认定错误。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来看,《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台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建立,2019年3月24日修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亦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淦某生显然不属于上述人员,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亦不等同于“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惠民保障政策,将其纳入《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淦某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淦某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案件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多次走访人社部门及某学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某学院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淦某文等人按协议约定撤回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高校对老龄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与人社局开展座谈调研,某市在2025年9月出台《某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并通过以案释法、“进企业”普法活动等方式,推动制度落地落实。就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开展专项监督,就全市未办理工伤保险的128个建设项目,向住建、人社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15份。截至2026年7月,全市8800余名超龄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

【典型意义】

给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超龄劳动者职业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2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十一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调查核实,厘清劳动关系实质,发现应当认定工伤但未予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再审期间可以协同法院进行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实现。

案例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私域直播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私域直播 虚假宣传 “益心为公”志愿者

【基本案情】

上海市闵行区多家以健康咨询为名的经营门店,以老年群体为目标客户,通过免费贴眼贴、量血压等健康服务引流,以“内部品鉴”“专属福利”等名义,通过店内闭门直播、会员微信群推送、开设私域直播间等渠道进行营销传播,经营者宣称其销售的“某蝉花虫草纯粉”具有保健、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由“国药大师”团队研发、荣获“诺奖”等不实荣誉,编造大量病患现身说法佐证疗效的虚假案例,声称产品具备治疗肾病、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病的功效,诱导老年群体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既延误了患病老年人的诊疗时机,也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及财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6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收到志愿者举报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破解私域场景取证壁垒,闵行区检察院邀请有通信技术、食品、医学等行业经验的多位老年“益心为公”志愿者组建专业小组,辅助开展调查,提供专业咨询。专业小组成员按照检察人员指导分别加入投诉举报较多的4个街镇6家门店微信社群,观看线上私域直播,参与线下门店“内部品鉴”,协助固定完整证据链并提供咨询意见。闵行区检察院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合产品审批文号与标识,查明案涉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既非保健食品也非药品,经营者刻意模糊品类概念,面向老年群体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2026年3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就案涉问题沟通,听取意见。2026年3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向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案涉门店虚假宣传行为依法查处,整治私域直播、社群营销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6家违法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关停门店3家,行政罚款总计55万元,形成有力执法震慑;部署开展涉老食品营销专项排查,制定印发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累计立案9起;主动移送关联异地线索,推进跨域协同治理。

2026年6月,闵行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确认案涉门店确已停止违法宣传。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易反弹回潮的特点,闵行区检察院建立以门店为圆心,辐射周边社区的志愿者网格机制,依托志愿者力量开展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帮助老年人提高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的警惕性,远离消费陷阱。

【典型意义】

私域直播指企业或个人针对已建立联系的特定用户群体,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隐蔽性强、传播精准,成为侵害老年人群体权益的新型手段。由于场景封闭、内容非公开、证据易灭失等特点,该类案件存在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巩固成效难等问题。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具有行业知识的老年“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调查,破解私域直播案件取证困境,并依托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宣传,积极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保护的实践路径,共同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乡镇敬老院无障碍设施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养老服务 无障碍环境建设

【基本案情】

贵州省织金县辖区内有农村特困供养老人、残疾失能老人1万余人,建成的22所乡镇敬老院中,多家敬老院缺少无障碍坡道与防护扶手,出入口设置台阶,湿滑区域防护缺失,轮椅老人通行困难,影响老年人安全便利地享受养老服务,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6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织金县检察院)在开展特定群体保护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于6月19日立案。织金县检察院联合残联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中两名具备无障碍设计专业知识的建筑设计工程高级工程师辅助办案,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对辖区内乡镇敬老院无障碍设施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经查明,其中9家敬老院存在72处无障碍设施不规范问题,包括公共出入口未建设无障碍坡道,部分建成坡道的坡度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坡道未设置无障碍扶手,部分出入口设置台阶及门槛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025年7月2日,织金县检察院邀请残联代表、人大代表及专家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就敬老院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听证,一致认同敬老院应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并提出整改建议。会后,织金县检察院依法向织金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案涉敬老院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2025年8月27日,织金县民政局回复称,案涉敬老院已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织金县检察院联合残联邀请专家志愿者参与跟进调查,专家志愿者指出5家敬老院无障碍改造仍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织金县检察院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评估,评估意见为5家敬老院出入口无障碍坡道坡度、出入口设置类别、公共浴室等55处仍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

2025年11月5日,织金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管辖对应地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西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黔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西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织金县民政局对辖区内敬老院无障碍环境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案涉敬老院无障碍设施建设。2026年1月9日,黔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黔西市检察院申请专家志愿者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无障碍坡道整改标准进行专业阐释,支撑诉讼主张。其间,织金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施工方案进行整改,完成5家敬老院无障碍标准化坡道建设14处、改造食堂和公厕出入口4处、公共浴室台阶2处;对食堂、浴室等湿滑区域增设防滑地面与安全抓杆,走廊、广场加装35处连续扶手;免费适配轮椅、助行器、坐便辅具21套。牵头建成县级农村养老无障碍数字化监管系统,实现敬老院无障碍环境隐患问题动态更新,线上调度、线下整改等数字化管理模式。2026年2月,法检两家共同开展现场回访,经邀请行业专家现场检测,整改均符合国家标准。同年2月28日,黔西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乡镇敬老院是农村养老兜底保障的重要阵地,其无障碍设施是养老服务的核心环节。检察机关聚焦乡镇敬老院无障碍设施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群团组织的协作,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调查并出席法庭,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乡镇敬老院无障碍设施问题全面整改,持续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守护农村老年人安全宜居的养老生活环境。

案例八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养老服务 预收资金监管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经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商一致,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北京市通州区某养老机构以一次性预收取5年养老服务费用为主要收费套餐,涉及老人300余人,违规预收金额7300余万元,违规预收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预收资金数额较大、涉及老年人众多,预收资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6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检察院)发现多条12345热线投诉某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不规范,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调查,查明该养老机构以一次性预收取5年养老服务费用为主要收费套餐,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房费、应急保障金、餐费、服务费及护理费等,目前已有300余位老人选择该套餐,且预收资金未规范管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相应监管职责。

2026年4月30日,通州区检察院与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通州区民政局)就案涉问题沟通,听取意见。2026年5月6日,通州区检察院向通州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案涉养老机构予以查处,全面规范辖区内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州区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依法对案涉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案涉养老机构全面梳理存量预收费台账,调整收费模式为按月、季缴费,开立预收费资金专户,将前期所有预收费资金7300余万元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同时,通州区民政局下发《关于严格落实预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区32家养老机构开展预收费用自查与实地检查工作。推进治理过程中,书面征询老年人入住意愿,对老年人不再续住的妥善办理并退还费用,对老年人继续入住的,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截至目前,通州区民政局已与29家养老机构、7家监管银行就预收费监管工作签订三方协议,开设专用银行监管账户,存入预收养老服务费及押金(医疗保障金)9800余万元,明确预收费的支取规则,进一步强化事前监管。

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查与走访确认违规预收费问题已整改到位。2026年7月16日,通州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听证员经评议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存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朴素的价值追求,既是“家事”,也是“国之大事”。养老机构预收费乱象直接关系到不特定老年人财产安全,是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点,也是发展银发经济必须守牢的安全底线。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聚焦养老服务预收费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全域排查整治,健全养老服务预收费制度闭环,规范养老机构经营行为,助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群体公共利益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九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养老服务用房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小区未按规定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部分已配建用房被违规改变用途,消防、无障碍建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公益性国有资产未明确权属,导致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安全隐患突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6年5月,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的上述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以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为切口,向区社会事业局、住建局等单位调取土地规划、施工图纸等材料,并对辖区208个小区开展实地核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发现四类普遍性问题:一是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有缺口,辖区58个小区存在应配未配、未按标准配备问题;二是部分养老服务用房被侵占,21个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被改为非养老用途,挤占公共养老资源;三是消防安全、无障碍建设标准执行不规范,60个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长期运维缺失,在适老化配套、环境卫生等方面不满足建设标准,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识缺失破损;四是产权归属不清,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普遍未及时移交,导致国有公益性资产无法建档管理和规范化运营。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与区社会事业局、区住建局进行磋商,两个职能部门一致认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依法配备、管理,但执法监管存在困难,养老用房建设验收、产权移交、日常管护、违规查处分属不同主体,存量问题复杂,整改落地困难。部分小区配套用房被开发商、物业长期占用或变相处置,清退整改难度大。

2026年7月,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分别向区社会事业局、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社会事业局对养老服务用房配备、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法处置,对配建缺口项目依法责令整改,限期清退被违规占用的房屋;建议区住建局整改消防、无障碍设施安全隐患,补齐适老化配套,完成配套用房移交、产权登记与资产建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社会事业局、住建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养老服务用房全域整治,实行“一案一策”,督促开发单位补建、整改交还,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缺口。截至目前,共盘活77处养老服务用房并投入运营,其中清退违规挪用场所21处;通过引入专业养老运营力量,落地日间照料、老年助餐、文体康养等普惠服务盘活用房15处;通过增设35个无障碍设施、66个消防设施,让41处问题用房消除隐患、重新投用。另外,针对62处因产权争议暂不具备全面运营条件的用房,先补齐消防和无障碍设施,消除隐患,实行过渡性公益使用,防止长期锁闭闲置。同时,盐城市住建部门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所有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须经实质性联合验收,无验收意见、设施不达标、无障碍及消防缺失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有效解决权责边界不清、执法依据模糊等现实问题。盐城市检察院依托办案经验,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用房专案办理,一体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是保障社区居家养老、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设施。针对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存在的应建未建、配建不达标、擅自变更用途、产权归属不清等问题,检察机关聚焦养老实际需求开展专项监督,梳理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建设和交付管理等重点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化办案等方式,推动个案整改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助力健全从规划配建到移交运维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政策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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