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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法治化,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坚决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转送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6.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7.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8.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对于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明知信访事项已经受理的;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走访登记、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网上恶意重复投诉,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

7.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散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9.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10.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11.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

12.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5.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1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

1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8.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1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20.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2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2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3.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24.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25.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26.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27.以赴呼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方式,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公私财物或者以实现其他不合理诉求的。

28.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1.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间节点赴呼进京或在活动举办地违法信访的。

2.在中央及国家机关特定场所及周边地区违法信访的。

3.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信访名义筹集资金、寻找代理人进行非法上访的。

4.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打砸、毁坏公私财物等暴力行为的。

5.在信访过程中,实施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等行为,并以此向地方政府施压,强索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进行悔过的;行为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巴彦淖尔市信访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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