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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开展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做好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惩治力度,协同公安、法院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助力打赢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攻坚战,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6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7日

案例一

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予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斌,男,无固定职业。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2月15日,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开展自行侦查,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公安机关以余某斌、刘某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斌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未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工程后期施工日结单均由合伙人刘某海签字,相关欠款应由刘某海负责。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调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资料和余某斌、刘某海名下银行流水及工资结算明细,并同180名农民工所在班组进行核对,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查明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项目工程期间,大部分工资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457万余元汇款、转账至刘某海银行及微信账户后,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费用等。截至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已拨付工程款金额1.58亿余元,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足以支付涉案工人工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余某斌应当承担本案欠薪责任,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构建证据体系,准确查明欠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崔某洋等180名农民工未留有工资条、签订劳务合同等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的证据,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对180名农民工所划分的班组代表进行询问,了解每名农民工入职渠道、结算单等信息后,确认涉案农民工与余某斌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余某斌在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包含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有支付能力却未向涉案农民工发放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余某斌提起公诉。

(三)多渠道联动,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检察机关多次向余某斌释法说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并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欠薪方案。经协商,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还发现涉案工程留存足额房屋质量保证金,且即将到达工程质保期,经与劳动监察部门、某房地产公司积极沟通,在扣除后续维修费用的基础上,剩余款项192万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工程项目已竣工房产,多部门协同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均用于发放拖欠的工资,最终帮助180名农民工全数追回拖欠的工资。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欠薪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正确使用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监督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专用账户保证金全部足额缴纳到位;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二

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恶意欠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男,A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20年,被告人冉某某以A劳务公司与Z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D大桥施工作业工程。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2021年2月至12月,费某某先后组织冉某贵、陈某雄等60余名工人施工作业。其间,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18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冉某某、Z工程建设公司经理龙某向费某某书面承诺,将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之后,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拨付工人工资给冉某某、费某某,其中70万元付至A劳务公司账户后,被冉某某转出归个人使用,并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

其后,费某某等人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采取各种理由推诿、乃至隐匿、躲藏。费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年3月10日,榕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冉某某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5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2日,冉某某家人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实际拖欠费某某等人的工资人民币65万元全部发放。2023年3月3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监督端口前移,做实行刑衔接。检察机关依托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帮助民工讨薪协作机制,发现冉某某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的线索,遂及时查阅该行政案件卷宗,详细了解冉某某承接工程及行政处理情况。为有效化解矛盾,2022年1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及参与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业主方、冉某某、工人代表费某某等人磋商,业主方、冉某某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先行结算余下工资,后续结算工程款的承诺。业主方陆续拨付了工资款,但在最后一笔工资款打到冉某某公司账户后,冉某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并将款项转移,且拒不接听费某某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引发费某某极端讨薪事件。检察机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建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立案侦查。

(二)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围绕恶意欠薪的核心事实,建议侦查机关收集涉案工程承包及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的相关书证、双方协商支付工人报酬的情况、支付流水、转移过程等证据。针对冉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不配合调查、协商解决拖欠的劳动报酬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网上追逃。冉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代为将工资款全部退赔,并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拖欠的工人工资进行发放。

(三)查明欠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冉某某在前期协商处理工人工资过程中作出承诺,但在工资款项打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致使拖欠工资达65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冉某某家属于起诉前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但冉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引发了过激讨薪行为和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判决。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对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冉某某虽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冉某某的欠薪行为致使劳动者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出现过激讨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实践中,相关责任人应当以此为鉴,依法及时支付欠薪,积极化解矛盾,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大依法维权宣传力度,对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

案例三

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从严惩治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男,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2年2月,丁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组织工人从事蔬菜分包。至202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何某某等3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23年5月丁某某离沪逃匿。2023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接农民工投诉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丁某某配合调查,丁某某均未回应。2023年6月21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后邮寄至丁某某户籍所在地,责令该公司及丁某某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及丁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

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丁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青浦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M公司、丁某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追加认定单位犯罪,从严惩治犯罪。审查逮捕阶段,考虑到丁某某作为M公司实际控制人,欠薪逃匿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绝支付欠薪,检察机关依法对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M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财产,当前仍在存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鉴于M公司及丁某某在提起公诉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对M公司及丁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二)推动欠薪垫付,有力保护民生。临近春节,欠薪严重影响涉案农民工过节、返乡等正常生活,农民工追讨欠薪的诉求强烈。为最大程度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筹集款项,启动欠薪垫付程序,最终于2024年除夕前一天完成了17.8万余元的垫付资金发放,39名农民工得以解燃眉之急,安心返乡过年。

(三)注重协同履职,开展长效治理。为通过个案解决类案问题,固定案件协同履职的有益做法和有效探索,检察机关与人社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明确双方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欠薪垫付等方面的配合要求和工作职责,为长效治理欠薪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入罪的前提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还必须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要件。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还要注重协同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

案例四

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河南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9月,实控人为刘某某的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从河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承包某河流下游修复项目,该项目中部分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杜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给杜某某等人劳务费。2022年7月施工结束后,建筑劳务公司未能给付杜某某等工人工资,杜某某和其他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被欠薪情况。后园林公司履行书面承诺并于2023年1月13日给付建筑劳务公司215万元工程款,专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刘某某作为建筑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私自决定并于收款当日将215万元中的15万元转账给公司员工董某、将215万元中的200万元转账给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

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报酬。至2023年5月28日,建筑劳务公司和刘某某逾期未支付,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林州市公安局。同年6月2日,林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31日,刘某某主动到案。2024年4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5日 ,林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恶意欠薪事实。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建议调取该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施工日志、工资统计和支付情况等资料,以确定刘某某作为工程分包商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二是针对多数被害人外出打工的情况,建议调取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证据,以查明本案被害人确切人数、被拖欠工资数,确保被欠薪的劳动者不遗漏。三是收集215万元工资款转移路径及用途的有关证据,以查明刘某某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予以转移的事实,准确认定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二)推动支付欠薪,实质化解矛盾。为依法妥善办理该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办案进展,做好被害人情绪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积极组织调解,多渠道与刘某某及其家属、农民工代表沟通,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某家属筹款全额支付7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15万元,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依法对其不起诉。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和法治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遵纪守法。

(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根治欠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提示建筑劳务公司规范整改,并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多渠道、多角度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平台,落实农民工个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升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基础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依法妥善办理,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对不起诉后需要行政处罚的,落实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2023年2月初,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赣州市南康区某项目装修设计工程,并雇请工人进行了施工。其间,业主单位先后向建设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后因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建设公司于2023年8月中途撤场,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2023年8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某、钟某某一直未全部履行。截至案发,仍拖欠403名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未支付。被欠薪工人多次到该区综治中心、信访局窗口反映该建设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经检察机关建议,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7日,南康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刘某某、钟某某立案侦查,于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5月31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行刑衔接,建议移送犯罪线索。2024年初,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派员在该区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值守期间遇工人反映建设公司欠薪问题。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派员介入了解情况。通过查阅区人社局案卷、询问执法人员及涉案工人等方式,核查了解本案被拖欠工资的人员数量和金额,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建议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强化引导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收集证据。针对刘某某、钟某某称其未支付工人工资系因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被撤场所致的辩解,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行政机关书面材料、相关工人的证言、工资单、公司银行流水等材料,查明涉案项目于2023年2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8月底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因工程进度产生合同纠纷导致中途撤场,期间业主单位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七成,但该建设公司以业主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目未盈利为由,不愿支付工人工资,致使403名工人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工资未支付。

(三)充分释法说理,督促支付欠薪。办案中,检察机关向刘某某、钟某某阐明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引导刘某某、钟某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向二人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督促刘某某、钟某某尽快筹措资金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经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筹措163万余元付清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获得工人谅解。

(四)做实不起诉反向行刑衔接,确保办案效果。鉴于案发后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错误并结清拖欠的工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在认真听取涉案工人多方意见后,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区人社局对刘某某、钟某某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区人社局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劳动者众多,承包过程中容易发生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及时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注意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教育、警示、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案例六

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

——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合力推动欠薪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广东A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岭南某实验室茂名分中心总部装修工程项目。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受雇于该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A建设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2024年1月23日,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后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求助。

2024年4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A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监督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2024年6月4日,A建设公司相关责任人主动全额支付了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17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发现。2024年3月,茂名市人社局调查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未予接收案件材料。茂名市人社局认为其已在职权范围内调取了相关证据,遂建议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二)调查核实。收到人社局监督建议后,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听取人社局意见,核实A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核实人社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实际送达该建设有限公司。二是调取人社局已实际联系到A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以及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该公司明知存在投诉情况并多次表示整改,但在人社局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逾期仍未改正。三是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了解其未予接收人社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系因双方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移送标准存在争议。

(三)监督立案。2024年5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受理。公安机关接收人社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及时转办案部门办理。

(四)监督结果。2024年6月4日,广东A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在认识到其欠薪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主动全额支付了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172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和支付凭证。因行为人在刑事立案前及时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五)建章立制。检察机关以市“两法衔接”办公室名义组织公安机关和人社局专题召开“两法衔接”工作协调会,就移送证据材料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线索移送程序。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及案件的查处办理,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既要高度重视调查核实工作,依法运用询问、听取意见等手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监督质效;也要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教育惩治作用,教育、警示、督促欠薪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在刑事立案前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可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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