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某某,为了实现其妻经营的汽贸公司向售车公司索要车辆合格证的目的,伙同其妻及律师,伪造向谭某某出售车辆的订车协议、收款收据,以谭某某的名义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进行监督,经调查核实谭某某并没有实际从该汽贸公司购买车辆,也没有同该汽车公司签订车协议,也没有交过购车款,该案系虚假诉讼。目前,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和刚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