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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9)
时间:2023-10-2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九

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劳务承包 质量验收评价 抗诉 民营经济

【要旨】

工程优质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是不同验收主体基于不同目的对工程质量作出的认定。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在全面了解建设工程领域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监督,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山东省枣庄市某项目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民营企业甲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如未达到,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下浮115元计算工程款。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优良标准”,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工程竣工后,经审计认定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总计99791.09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合格、未达优质”。

2013年5月,乙建设集团公司、乙建设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乙建设公司”)基于涉案工程纠纷提起三起诉讼,分别要求甲劳务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5万余元、支付合同违约金179万余元、返还垫付款。甲劳务公司在返还工程款案件中提起反诉,要求乙建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等1361万余元。对于返还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均根据“合格、未达优质”的验收结论,认定甲劳务公司所建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主体优质”和“优良标准”,判决甲劳务公司返还工程款27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29万余元。甲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后,枣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劳务公司不服两案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甲劳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于2016年4月、2021年1月就返还工程款案、支付违约金案向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走访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对合同约定的“主体优质”“优良标准”的具体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深入细致审查。经向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后确认,竣工验收合格是建筑企业必须要达到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除国家标准外,还有建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建筑行业协会设立优质结构奖项旨在鼓励建设和施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在工程验收结论中仅规定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价标准,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国家为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还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但该评价标准为“优良”而非“优质”,故仅以“合格、未到优质”的竣工验收标准无法认定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评优的部门了解相关评选程序后,确认“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而主管部门并未收到乙建设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工程优质结构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验收结论中,只有“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或者“合格通过验收”,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及有关规定,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否则无法进行优质结构评价。本案中,在乙建设公司未进行“优质结构”“优良工程”申报的情况下,仅凭借《自评验收记录表》“合格,未达优质”的结论,主张甲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依据不足。据此,检察机关先后依法就两案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返还工程款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经重审后,2020年11月,法院改判对乙建设公司要求每平方米下浮115元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乙建设公司向甲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850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违约金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免除甲劳务公司148万余元的违约金。两案的成功办理,共为甲劳务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相关专业性问题,为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相关专业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优质评审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未收到施工企业开工前的评优申请,且无法再对案涉工程结构是否优质进行评价,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瑕疵,找准监督支点和依据。

(二)检察机关应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彰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温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务公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企业发展,也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易诱发不稳定因素。本案中,由于“优质结构评价”与“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评价标准亦不一致,检察机关在全面厘清不同评价体系标准的基础上,抓住争议焦点,案件抗诉后得以改判,为甲劳务公司挽回损失1600余万元,以高质量办案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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