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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1月17日在巴彦淖尔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撖 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巴彦淖尔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巴彦淖尔考察,对事关巴彦淖尔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行动指南。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首要政治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高质量完成“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锚定“提质增效、勇争一流”的目标思路,树立“争先创优、争名升位”的工作导向,团结奋斗、忠诚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在落实中加强、在追赶中发展、在稳进中提升。

一、聚焦落实“五大任务”,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努力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在检察环节落地落实。

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守护祖国北疆绿水青山。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意见》。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起诉22人;立案调查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83件,提起公益诉讼12件。乌拉特中旗布某某等8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鹅喉羚共计39只,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共计201万元。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围绕黄河、阴山、乌梁素海、乌兰布和沙漠和乌拉特草原生态保护,深化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推动跨区域协作,与沿黄5个盟市检察机关和6个基层检察院会签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推动协同共治。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祖国北疆安全稳定。依法严惩杀人、抢劫、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109人、起诉265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对杭锦后旗李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提起公诉。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改造、增进和谐方面的作用,依法不批捕401人,不起诉939人,260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内生和谐稳定。在立足办案“治已病”的同时,更加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深入研究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结合办案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87份,助推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

统筹推进涉农检察,助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聚焦“五高五新”奋斗目标,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检察工作的重点措施》,全面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开展护航春耕备耕、农资领域乱象整治、“公益检察护农”等小专项活动,严惩坑农害农行为,助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杭锦后旗徐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以收购葵花籽为由诈骗8名农户50余万元,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严惩,徐某某最终获刑九年,同时,检察机关为受骗农户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燃眉之急。围绕保障耕地安全,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4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行动,办理相关案件2件。以“违法占用耕地”为重点,深化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0件,均被采纳,涉及土地面积400余亩。围绕保障农民财产安全,开展“为民护薪”专项活动,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392.14万元。

强化口岸检察服务,保障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开展“沿边口岸检察统一行动”,会同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办理危害口岸安全和经济发展案件41件,守护“国门”安全。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在甘其毛都口岸挂牌成立沿边口岸检察工作室,为建设甘其毛都口岸量身打造检察服务,工作经验在全区首届沿边口岸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交流。乌拉特后旗检察院针对牧民牲畜被野生动物致害后未得到相应补偿、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促进解决“人兽冲突”公益保护难题。

二、对标建设“模范自治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尽心守护各族人民美好生活

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依法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杭锦后旗检察院获评第九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荣获“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一名检察人员荣获“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强化案件办理,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紧盯群众身边的侵权案件,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起诉264人,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宣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开展“支持起诉助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专项活动,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3份,不让弱势群体维权“有心无力”。聚焦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民生领域,接续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8件,均被采纳。守护好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对销售假药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2.2万元。温情关注被害弱势群众,两级检察院与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联合,设置“塞上检爱”“杭检关爱”“古郡检爱”等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向13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5.9万元。

强化矛盾化解,努力畅通群众信访表达通道。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让群众有理能讲、有冤能诉。接收群众信访件1040件,对于信访人反映诉求,7日内均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达100%,信访总量同比下降8.9%。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65件首次信访案件均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再次申诉率仅为4.6%;24件重点信访积案实行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领导“双包案”,重复信访次数同比下降66.5%,市检察院“塞北检爱”办案团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接待窗口“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表现优秀团队。

强化未检工作,努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起诉54人。强化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29人;坚持宽容不纵容,起诉较严重犯罪53人。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就医疗机构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到位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份,护“未”成长不容有失。严格防范和惩治校园欺凌,推动校园周边违规销售烟草、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专项整治,促进建设“平安校园”。集中全市检察力量持续打造“鸿雁未检”工作品牌,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212场,开办网络法治“云课堂”39期,用法治光芒为未成年人照亮前行路。

强化普法宣传,努力提升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深化法律“六进”,开展“法润边疆·法治同行”蒙汉双语普法送基层活动,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和办案数据,有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在检察听证工作中,注重以案释法,把普法宣传贯穿于听证实践,组织开展检察听证443场。五原县两村民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其中一人重伤,受害家庭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把检察听证“搬”到农家小院,把法、理、情讲清,当事人长达17年的“心结”就地化解。发挥先进典型、专家学者在普法宣传中的引领作用,聘任全国英模宝音德力格尔等112人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玉米垛”“集镇街”上的法治课深受各族群众喜爱和欢迎。充分利用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创作的普法宣传作品被省级以上媒体转载180余篇次,3个新媒体账号获得国家级荣誉,1个账号获得自治区级荣誉。

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面提升监督质效,努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引领,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以高质效的法律监督守护好公平正义。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8280件,较去年同比上升32.12%,检察办案质效排名位居全区第四名。

聚焦重点问题开展刑事检察监督。依法监督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立案45件、监督撤案40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22件。深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3人,已起诉21人,其中原厅局级2人、县处级8人。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接续开展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提出监督意见215件,全部采纳;纠正社区矫正脱管漏管36人。依法规范行使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犯罪5人,维护清朗的执法司法环境。

紧盯群众诉求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办理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案件115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0件,采纳26件;针对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积极释法说理,有效维护审判权威。强化民事诉讼深层次监督,针对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违法和执行活动违法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87件。探索对纷争不止案件开展民事检察和解,促成当事人和解16件。针对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民事领域“假官司”问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持续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优势,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5件,提出检察建议115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予以监督33件,努力促进依法行政。针对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未依法及时吊销驾驶证等问题,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20件。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4件。

增量提质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主动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73件,同比增长19.87%。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通过磋商、诉前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90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1件,法院全部支持。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加强违法取用地下水监管问题检察建议,获评全区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积极构建协同高效的公益司法保护体系,会同4家行政机关建立公益保护相关制度机制11个,促进形成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守护公益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战略部署,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锻造过硬队伍

以推进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为目标,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检察铁军。一年来,39个集体、58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等一批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个人、全区刑事检察业务能手、全区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等一批先进个人。

高站位开展主题教育。全面落实“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全力以赴推进主题教育各项工作齐头并进、贯通融合。扎实组织开展理论学习,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7次,开展集中研讨交流13次,举办读书班3期,专题培训11次,确保理论清醒、政治坚定。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实施“决策能力提升工程”,举办了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主题的检察理论研讨会,2篇论文被知名期刊采用,7篇论文在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论坛或评比中获奖。把开展主题教育与推进检察工作深度融合,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107条,全部完成整改。聚焦长远建章立制,常态化开展“修订一批制度”活动,进一步织密制度的笼子,不断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高标准提升整体素能。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结构,通过选调、考录等方式引进优秀人才48名,缓解人员断档问题。强化教育培训,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全员全年全科“三全式”培训和真案真庭真人“三真式”实训,举办业务竞赛、实战实训班225期,线上线下培训7381人次。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历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检察新理念深入检察人员内心,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抓实纪律作风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将警示教育、以案促改融入日常,下力整治“三多三少三慢”问题,确保检察人员作风过硬。

强管理深化内外监督。对临河区、磴口县检察院开展政治督察,抓好督促整改,持续加强基层检察院政治建设。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检察环节的不合格案件进行反向审视,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44件。定期对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公示,严防检察官与律师不当交往。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依托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对所有在办案件实现全程、实时、统一、动态监管;常态化开展业务数据指标分析研判会商,推动解决指标数据表象背后的案件质量问题;会同呼和浩特、乌海检察机关开展三地异地交叉评查,促进办案质量整体提升。

重实效推进基层建设。实施“系统集成提升工程”,坚持“上下一体”,通过数据会商、定点帮扶、管理考评等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检察工作突出问题破解、创新提升、全面发展。注重品牌引领,常态化开展特色亮点评选活动,临河区检察院开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格局等5项工作被评为特色亮点工作。实施“数字检察提升工程”,改造建成数字检察大数据工作区,搭建数字检察模型框架,实现数据资源综合应用、统一管理。加强大数据监督模型研发应用,自主研发的乌梁素海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模型、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系统监督模型,分别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数字监督模型竞赛三等奖和优秀奖。

各位代表,我们牢记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在自觉接受监督中践行人民至上,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落实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30余人次参与检察活动,及时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检察工作发展的“源动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326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3385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过去一年,巴彦淖尔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也离不开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标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还需持续走深做实,检察理念需要持续更新;二是服务保障现代化巴彦淖尔建设的系统性、精准性不够,依法能动履职的成效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法律监督质量、效率、效果还有不足,“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效果有待深化;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能与新时代法律监督要求还有差距,队伍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一定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办好“两件大事”和我市打造“两个基地、四个集群”、建设“五高五区”目标任务,紧紧扭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牢牢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抓实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守正创新、勇毅前行,以实干担当奋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检察机关最鲜明政治底色。

二是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做深做实涉农检察工作,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检察版,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检察为民实事,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法律监督力度,尽心用力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始终坚持强化监督。持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五是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持续推进检察人员政治、业务、基层基础、纪律作风建设,培养更多领军人才,培树更多先进典型,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努力破解基层检察院人才队伍、素能提升、履职保障等发展难题,推进基层检察工作整体提升、全面过硬。

各位代表,奋进新征程,当有新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要求,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为书写现代化巴彦淖尔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判决、调解或磋商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的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4.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协助的行政执法、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等技术调查工作。技术调查官优先从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人才智库专家中选派或由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从本系统内推荐。

5.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的活动。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主要是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行为;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如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违法或者制度漏洞等,也可以向其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9.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法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10.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11.“益心为公”志愿者:是指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注册平台成为一名公益保护志愿者,反映公益损害的问题线索,发挥知识或专业特长为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咨询,参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听证、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踪观察、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价等等。

12.巡回检察: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积极开展巡回检察实践探索,先后经历了先试点到全面推开、先对监狱开展再到对看守所开展的发展历程。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明确要求,要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等情况,注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等情况,注重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变更刑事执行、解除和终止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等情况进行监督。

13.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前提下,引导、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4.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是指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双重监督任务,既监督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又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6.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是指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内容包括:一是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二是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四是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五是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六是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七是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八是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九是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十是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

17.“三多三少三慢”:是自治区党委深入检视我区机关和干部当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三多”是指会议多、活动多、外出多;“三少”是指调研报告少、工作思路少、解决实际问题少;“三慢”是指决策慢、行动慢、结果慢。

18.“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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