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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
时间:2021-02-24  作者:  新闻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十八)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2月23日在巴彦淖尔市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李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为总体要求,围绕“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履职尽责、开拓进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平稳健康发展,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4127件;树立精品意识、狠抓办案质效,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43,同比下降0.34,12件案件获评全国全区典型案例或优秀案件。 

  一、把握服务大局的根本要求努力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全力落实检察机关“战”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起诉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涉疫犯罪10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办理的何金灿妨害公务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强化源头防控,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强化疫情源头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办理的2件案件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自身防疫与依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充分运用远程提讯、远程庭审等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完成了各类案件的办理工作。深入社区主动服务疫情防控,两级院共派出285名干警参与一线联防联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边疆安宁。推进平安巴彦淖尔建设,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97人、起诉1629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肩负的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责任,依法起诉涉统编教材刑事案件4人。严厉惩治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213人,起诉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279人。 

  ——全力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着力破案攻坚,起诉涉黑案件2件47人、涉恶案件2件19人。着力把关提质,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实现了全部涉黑恶案件诉判一致。着力提升效率,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提前介入,优化检警协作,仅用43天就审结了郭全生等48人涉黑案,起诉46人。着力开展“六清”行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和有关线索核查等工作 

  ——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联合法院、公安和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等单位,推进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64137围绕服务精准扶贫,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重要抓手,采取“一二三四”工作模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71个因案致贫返贫的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02万元,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国全区介绍推广。围绕污染防治,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组织开展“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全市河湖治理秋季行动”等专项活动,依法批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14人、起诉83人,公益诉讼立案31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5件,办理的5件黄河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全力投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用尽用、规范适用,适用该制度审结案件1226件1571人,适用率为89.57%,一审服判率达95.7%,有效发挥了化解矛盾、消减戾气、促进和谐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结合司法办案,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0份,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区检察机关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注重强化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工作,对51件信访、行政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强化法治正面引导,加强官方普法平台建设,在微信公众号设置“以案释法”等专栏,制作原创作品1422期,2020年第四季度在全国检察微信地方排行榜中,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位列全国第15名。 

  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努力提升司法为民成效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制发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立、撤案监督,对3起涉企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同意撤案的监督决定,着力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贯彻“慎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1名被逮捕的民营企业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确保企业在办案阶段能够正常生产经营。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视移交信访件和上级检察院交办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移交(交办)的8件案件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联合市工商联组织开展 “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进检企互动。 

  ——依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围绕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题听取和审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审议意见,打造“鸿雁未检”工作品牌,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联系,以“没完没了”的态度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推动建立了全市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工作制度,让孩子上学更放心。认真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适用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特殊司法制度362次。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6件。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与市教育局签署《“检校共建”协议书》,全市126名检察干警被聘为法治副校长,检察长带头进校园宣讲,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 

  ——用心用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共接收群众信访982件,对人民群众实名来信来访,7日内均做到了“应回尽回”“能回尽回”进一步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努力做到把最好的环境留给人民群众。积极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向上级机关反映诉求,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接待群众66件。通过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公开听证等方式,耐心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着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聚焦群众关注的农贸市场、外卖食品的安全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持续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受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9件,立案70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4件。 

  三、忠实履行法定检察职责,努力推动“四大检察”实现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依法决定不批捕84人、不起诉77人。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立、撤案件121件,纠正漏捕、漏诉77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0件,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7件。加强与纪委监委的配合,审查起诉职务犯罪42人,办理了李志民、孟志泉、张民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文涛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评为“全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优秀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组织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办理了乌拉特中旗原巴音呼都格煤矿矿长李鸿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等案件。依法履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立案查处5人。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事执行监管活动违法65件,纠正脱管漏管2人。开展“纸面服刑”专项整治行动,1979年以来刑事执行案件已排查3100余件,已纠正未交付执行54件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注重精准监督,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97件,提出或提请抗诉4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件,法院裁定再审52件、改判50件。大力整治虚假诉讼,推进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办理的以刘玉林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操纵37件虚假诉讼系列案,法院全部改判。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关切,对执行措施违法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115,法院已采纳111件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市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小专项”监督活动,提出检察建议92件,被采纳78件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办理化解行政争议案件6件,1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开展“基层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加强协作配合,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2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4件,同比上升11.67%,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321件,同比上升10.69%。对发出检察建议后公益受损未能解决的,提起公益诉讼3件。开展非法占用农用地专项监督活动,8件仍在耕种或没有恢复现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持续跟进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得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选聘市生态环境局等10家单位17名专业人员为检察官助理,为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四、持续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努力提升监督能力 

  ——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围绕学懂弄通做实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安排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间责任范围。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市检察院机关党委被授予“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示范点”荣誉称号,“创提行动”案例被选为优秀案例,2个党支部被评为“最强党支部”。全市检察机关有35个集体、42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开展“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深刻汲取田忠宝、李书耀案件教训,推进以案促改。深化系统内巡察工作,完成对五原县检察院和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党组的巡察工作。抓牢从严治检,严肃核查检察干警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全年检察干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狠抓业务能力建设。强化素能培养,组织1657人次参加全国、全区和全市各类讲座培训25期。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竞赛共9次,实现培训全员覆盖。选派6名干警参加全区检察机关业务技能竞赛,5名干警分获全区优秀公诉人、业务能手等荣誉称号。 

  ——狠抓监督管理。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全市检察机关2020年1-10月办结的案件开展全覆盖案件质量评查,倒逼规范司法。健全入额院领导办案通报和监督机制,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案件927件,占比为22.46%。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228件,不让“零报告架空好规定”。突出对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为导向,建成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激励、督促检察官办案求极致。 

  ——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指挥中心与大数据平台投入使用。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临河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杭锦后旗检察院被新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乌拉特中旗检察院被复查确认为市级文明单位。 

  五、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工作理念,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用心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两级院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公开听证等各类检察活动418次。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均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配合市司法局完成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听证等活动46人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程序性信息2123条、重要案件信息197条、法律文书1111以公开促公正,努力实现“阳光检察”。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代表委员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为我们做好工作增添了不竭动力。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检察举措还需进一步细化深化,立足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的服务还不够精准,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充分、不协调、不均衡的现象依然存在,民事、行政检察仍然比较薄弱;三是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还有待提升,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监督刚性不足;四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能与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基层基础建设仍需持续加强。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有力履职、精准监督,以全市检察工作的提质增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巴彦淖尔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政治思想建设要有新加强。毫不动摇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摆在首位,坚持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集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讨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对标对表、学思践悟,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有新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把握发展新阶段要求,聚焦建设现代化生态田园城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以求极致的精神推进检察监督能力建设。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如履薄冰处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高水平司法保护。 

  三是检察为民要有新举措。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层次和水平。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司法不公不严的突出问题,以更大力度营创法治营商环境。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抓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一号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民生检察工作,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民生福祉。 

  四是监督办案要有新成效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强化系统思维,狠抓业务建设方面的短板弱项,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努力做到检察职能融合发展、一体发展。扎实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专项整治”,深化监检衔接、检法配合制约、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抓住“案-件比”、队伍分类管理、业绩考评等关键,以科学管理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是检察队伍建设要有新提升。围绕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狠抓政治能力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坚持严的主基调,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查司法腐败,盯紧抓实“关键少数”,积极树立身边榜样努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征程已全面开启。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坚强领导,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砥砺初心,忠诚履职,努力为我市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刑事检察“案-件比”: “案-件比”,简单说就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因素“案-件比”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每一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重要指标,对于防止产生不必要产生的办案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2.“六清”行动:2020年4月8日,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上,安排部署了“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的“六清行动”,要求在2020年9月底完成“六清”工作任务。 

  3.“三号检察建议”: 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9〕1号,总第3号》,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方面问题,就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检察建议。因编号为“总第3号”,故称“三号检察建议”。 

  4.“一二三四”工作模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一”是指强化“一个领导组织”,即强化市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组织职责。“二”是指推进“两个协作”,一是强化内部协作配合,刑事检察、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作为常规审查内容,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一盘棋”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外部协作支持,积极向同级党委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与扶贫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使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办理,并在办结后及时向扶贫部门反馈办理情况。“三”是指加强“三个保障”,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市检察院会同市政法委、财政局、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下发《巴彦淖尔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与扶贫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规范运作。二是强化时效保障,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特困群众,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等生活困难的人群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启动绿色通道,实行优先评估,优先受理救助申请、优先确定救助金额、优先倾斜划拨救助资金,增强司法救助的针对性、及时性。对于出行不便或年龄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综合考虑其具体困难,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发放救助金等形式,努力提高救助效率,缩短救助期限。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在自治区检察院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实现了救助资金提前预拨到市检察院账户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单列。积极争取当地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支持,拓宽资金筹措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适宜代管救助资金的案件,采用亲属代管、学校代管、村委会或社区代管等方式定期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救助金切实发挥救助效果。 “四”是指狠抓“四个维度”,一是把握救助精度严格按照“告知、受理、审查、走访、审批、发放、回访”七步走工作方法办理救助案件,严把救助对象审查关、救助金额确定关,深入社区、村组实地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真实生活状况。二是扩展救助广度针对救助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具体需求,在给予救助金同时不断整合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与心理疏导、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形式,努力实施更多个性化、差异化的帮扶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帮助救助对象走出困境。三是拓展救助深度对已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不定期进行回访,跟踪掌握被害人的后续生活情况,持续开展帮扶,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经工作验,依托各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展示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的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6.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加强对涉非公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署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活动。主要是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做到每案必审,防止产生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7.“一号检察建议”:2018  10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提出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8.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市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9.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本次专项活动要依法办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督促法院及时纠正确有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办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中审判程序违法、司法人员违法监督案件,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违法责任;依法依规移送虚假诉讼案件背后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对法院等在多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管理制度漏洞等共性问题,向法院等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提升监督质效;增强对司法人员违法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建立有效防范、发现、纠正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问题的长效机制。 

  10.“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坚持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聚焦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受理的行政申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案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进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三个规定”: 是中央、“两高三部”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防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于2015年相继出台的三个文件总称,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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