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涉嫌受贿一案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淑菊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向乌兰察布市相关政府部门和医院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揽项目、谋取利益,伙同其丈夫王文奇(另案处理)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566.3683万元。被告人陶淑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陶淑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意见。
本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市长陶淑菊(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决定逮捕。
2017年4月21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陶淑菊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