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惩治和改造罪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显得比较突出,如何能够更好地促使财产刑执行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财产刑执行工作加强检察监督,也成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但在监督实践中存在制度规定模糊、指导案例不丰富、缺乏稳定的财产刑执行数据来源等诸多难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健全同步财产执行监督机制。罪犯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财产刑执行的重点,也是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所以,检察机关在启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时,要通过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尽量了解罪犯的家庭状况及资金来源并详细登记在案,才能做到有据可依。
健全完善纠正违法机制。根据现行刑事执行违法监督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判决中发现执法机关在财产刑执法过程存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的方式进行纠正,但具体适用情形不够明确。所以,明确划分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界限,灵活运用口头纠正或书面纠正两种方式,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活用检察建议宣告、公告制度。在以往的监督过程中,对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的关注,有的文书送达也不规范,建议今后财产刑执行检察可借鉴公益诉讼的成功做法,对司法、执法中易发生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采取宣告、公告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一是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息联动渠道,及时掌握财产执行信息,加大信息化的投入,实行公文、数据内网流转,倒逼财产刑监督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二是加强与派驻监狱检察室的协调联动。通过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可以将自由刑和财产刑由“双轨制”转化为“并轨制”,调动罪犯认罪认罚的主动性,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三是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对接协调。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比较容易获悉监管对象家庭情况及消费情况,所以,一旦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监督对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及时告知法院,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实施监督并予以协助。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