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纪律要求,防止检察人员因为自身的失信行为给检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教育相关检察人员在与他人发生借贷、担保等纠纷后及时带头履行法律义务、树立诚信观念,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十日内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将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移送被执行人所在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被执行人、担保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复印件移送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被执行人、担保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检察院应加强监督管理,会同人民法院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担保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等事项,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协助。该《办法》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检务督察部供稿
检察技术信息部制作